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的通知

法發[2010]13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確認程式、暢通了請求渠道,改變了歸責原則、擴大了賠償範圍,完善了賠償程式、增加了舉證質證,明確了人員配置、強化了賠償監督、提高了賠償標準、改進了經費保障,對於深入推進中央提出的三項重點工作,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抓好國家賠償法修改決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
  • 外文名: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earnestly study and implement
  • 實質:各級軍事法院
  • 特色:各海事法院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全體幹警認真學習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改決定,準確掌握並深刻領會修改內容,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國家賠償法的宣傳工作,突出宣傳國家賠償法在加強人權保護、救濟弱者利益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等方面的積極意義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轉變思想,克服畏難情緒,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賠償法,積極受理和審慎處理國家賠償案件,加大國家賠償案件的協調處理力度,保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要清理修正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新規定、新要求,進一步規範各類案件的辦案程式,提高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的辦案質量,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錯案,切實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三、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要高度重視國家賠償工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家賠償辦案機構的調整設定工作。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要儘快同組織人事編制部門,積極落實修改決定中有關賠償委員會設定的新規定,並保證有3名以上審判員作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層人民法院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親自負責本院的國家賠償案件,要成立專門的理賠小組或安排專人做好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抓緊審結國家賠償確認等積存案件,注重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在國家賠償法修改決定生效實施的過渡期內,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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