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在2008.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11.28
  • 實施時間:2008.11.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工作需要,為合理設定審判監督庭和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將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的國家賠償確認工作調整為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為了方便各高級人民法院參照我院上述工作調整做好相應的安排,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以後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此前未審結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仍由審判監督庭負責審理。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務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19號檔案的要求,繼續高度重視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審判工作,務必儘快從刑事審判、民事審判和執行部門調整出素質過硬的審判人員充實到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三、各高級人民法院今後對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請按有關規定對口報送我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四、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樹立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發揚求真務實、高效廉潔的工作作風,加強對審判人員自身素質提高的教育培訓,正確理解、準確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和各項規定,及時審理好國家賠償確認案件。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法發[2004]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法明傳[2004]473號)中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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