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通知
  • 公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性質:通知
  • 對象: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頒布,正文,

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已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旨在明確涉外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為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為了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正確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現就學習、貫徹執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正文

一、《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我國關於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第一部單行法律,該法的出台必將對我國涉外民事審判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條款的含義,充分認識這部法律對調整我國涉外民事關係的重要性以及對促進國際民事交往的積極作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多部法律中有專章或者專條對相關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律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依據這些法律審理了大量涉外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實施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新法與舊法之間的適用關係,認真貫徹《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精神。
三、對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實施以前發生的涉外民事關係產生的爭議,應當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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