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已於2010年8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證統一正確適用人民調解法,特發此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通知
  • 外文名: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earnestly study and implement the "people's med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單位: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 位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通知適用單位,通知的主要內容,調解法的重大意義,精心安排調解法學習,貫徹工作原則,及時總結經驗,

通知適用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通知的主要內容

調解法的重大意義

充分認識人民調解法公布施行的重大意義。人民調解法在總結幾十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地規定了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和工作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式、調解協定等內容,全面完善了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進一步規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程式,確立了人民調解協定司法審查機制。人民調解法的公布施行,為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各種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糾紛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統一的法律根據,對於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具有重大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全面正確地貫徹好人民調解法。

精心安排調解法學習

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安排人民調解法的學習。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學習人民調解法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提高人民法院隊伍素質和司法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要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學習、貫徹的具體計畫和措施,學習好、領會好立法精神,為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打下良好的基礎。要充分利用各種培訓方式和載體,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把培訓由理論研究型向理論與實踐結合型轉變,由知識培訓型向知識與能力結合型轉變,重點提高審判和執行各種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糾紛案件、處理實際問題的業務素質和司法技能。在培訓中,要逐條認真學習,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條款的含義,學深學透,真正做到融會貫通。

貫徹工作原則

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加強與人民調解在程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業務指導,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後,雙方當事人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定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定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定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及時執行。要通過審判和執行活動,以案釋法,並注意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法及其重要意義,教育公民增強法治意識、調解意識,自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做好與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的溝通。

及時總結經驗

在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的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各級人民法院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典型案例,要認真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將適時起草適用人民調解法的司法解釋,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正確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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