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通知》在2009.09.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9.09.27
  • 實施時間:2009.09.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於2008年12月27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證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修改後的專利法的學習、貫徹工作。修改後的專利法,適度調整了專利授權條件,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強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明確規定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抗辯事由等,對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歷程中又一里程碑。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專利法修改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修改後的專利法的學習、貫徹工作,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學習、貫徹的具體計畫和措施,學習好、領會好新的立法精神,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專利法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對於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對於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對於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依據修改前和修改後的專利法侵權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確定賠償數額。
三、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當事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申請保全證據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
四、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與修改後的專利法相牴觸的內容,不再適用。
五、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對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並提出意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報告,以保證修改後的專利法正確貫徹實施。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