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著作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覆》在1988.06.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著作權)應歸個人所有問題的批覆(198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國礎訴葉毓山著作權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著作權)應歸個人所 有的批覆 新聞出版署關於獲得國外重印權的圖書、期刊發行問題提暫行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21 號“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著作權) 應為個人所有的批覆”精神是,該案所爭執作品的內容基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