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成果

職務成果

職務成果是指單位工作人員為了完成本職工作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智力成果。職務成果是單位工作人員基於職務行為或職務便利進行創造性勞動產生的智力成果,單位依法對之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務成果
  • 目的:完成本職工作或利用智力成果
  • 基於:職務行為進行創造性勞動
  • 享有:享有的專有權利
定義,特徵,情形與確認,侵權與保護,

定義

“單位”是一個高度概括的詞語,它將政府機關(乃至國家) 、企業、事業(如科研機構、大專院校) 、各種社會團體,以及城鄉集體組織和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法人組織均包括在內。因此,用“單位”較法人更具有法律含義的精確性和概括性。
市場經濟主體除自然人外,都是單位。智力成果特別是“高、新、尖”,需要規模化研究、需要大量精良和昂貴的設備才能研製出的成果,幾乎都是單位所有。在我國,單位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含國有控股公司) 占有著大量的先進的智力成果。在我國,職務成果的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結合現有法律規定,職務成果的範圍一般包括:
(1)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包括職務發明專利、職務實用新型專利和職務外觀設計專利。
(2)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在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時所創作的作品,它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時所創作的作品和受委託的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所創作的作品。另外,職務作品還包括職務軟體。
(3) 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各級各類組織(包括政府機關) 立項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的成果,極大多數表現為職務技術成果。有的技術成果可以申請專利,申請並獲得專利的技術成果即是職務發明創造,本文所稱職務技術成果不包括職務發明創造。
(4) 單位商業秘密,是指由單位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給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商標標誌的形成可能涉及職務行為,但在商標標誌形成階段不屬於商標法調整範疇,應歸入作品創作;標誌被用於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才是商標,商標離不開商品或服務,故本文對商標不作專門討論。

特徵

智力成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 無形性;
(2) 高額收益性;
(3) 許可使用性。智力成果可以在同一時間由多個主體同時反覆使用,其使用可帶來經濟效益,甚至高額收益。智力成果的這些性質決定其管理、開發和利用的難度很大,但意義重大。職務成果除具有上述基本特徵外,還有以下特有屬性:
(1) 職務成果權利主體一般為單位。特定情形下,智力成果創作人也可以成為職務成果的主體,如創作作品的作者可以成為職務成果的主體。
(2) 職務成果的主要權益屬於單位。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轉讓與許可權、收益權,以及職務成果歸個人時的優先使用權,等等。非職務成果的所有權益均屬個人。職務成果的權益屬於完成該成果的個人所在單位,從權利和義務一致的角度來看,這一原則也是合理的。拿單位的工資就要執行單位的工作任務,由此產生的職務成果的主要權益,自然歸單位;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成果的的主要權益歸單位,道理也是一樣的。
(3) 完成人享有職務成果的人身權和部分財產權。如署名權、標識權、榮譽權;獲得獎勵權、報酬權,成果許可或轉讓後分成的權利、優先受讓的權利,等等。儘管職務成果的完成屬於完成人的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是職務成果的最終完成凝聚了該項成果完成人創造性的勞動。所以,職務成果完成人應當享有該職務成果的人身權和部分財產權。
(4) 職務成果體現了職務成果完成人與所屬單位的隸屬關係,即勞動法或者類似勞動法(例如國家公務員同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之間) 的法律關係。職務成果與一般的智力成果不同,職務成果的產生總是與單位密不可分。單位的工作性質及其物質技術條件對該項智力成果的產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沒有單位的參與,該項智力成果不可能被行為人所完成。同時,職務成果完成人的創造性勞動對成果的產生,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單位的工作性質或是其物質技術條件與完成人的腦力勞動相結合從而產生了該項職務成果。所以,職務成果的主要權利一般歸屬單位,成果完成人享有人身權和部分財產權,體現兩者間的勞動法或者類似勞動法的法律關係。

情形與確認

(一) 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與確認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6 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因此,下列情形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這種情形又分為三種情況:
(1)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否指單位的職工,在本職工作範圍內承擔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判斷標準可參照工作人員的職務內容或責任範圍。
(2)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一種情況與這種情況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員任職期間,並在本職工作範圍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後者是根據科研單位安排,工作人員承擔的短期或臨時性非本職工作,或者工作人員本職不是搞科研設計,但被派去臨時從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但作出的發明創造若與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毫無關係,則該發明創造不論何時完成,都不是職務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此種情形與上述第1 種不同,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人雖並不是在執行單位職務或任務,但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與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密不可分。
若離開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就不可能完成該發明創造。其中,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利用物質技術條件的程度,以“主要”為限。我們認為“, 主要”應理解為發明創造的完成大部分或絕大部分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利用了少部分或者僅用單位的技術資料作為輔助參考,或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於發明創造的完成起不到決定性作用,就不應視為“主要”利用。
3、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契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單位的。同時,也可以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發明創造人,由發明創造人向單位支付使用物質技術條件的費用。這種情形的意義在於既有利於發揮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優勢,又尊重作出創造性勞動的人的意願。
綜上可見,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既不能單純以發明創造是否在工作時間內來劃分,也不能僅僅根據本職工作來確定。這是由腦力勞動的特點所決定的。腦力勞動不同於體力勞動,不受時間和場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創造性,簡單地以工作時間和工作範圍作為區分標準是不科學的。因此,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否是職務發明創造,應從職務發明創造的特徵著眼,從該發明創造的課題立項來源、創造發明的條件及過程、責任承擔等多方面綜合判斷。
(二) 職務作品的情形與確認
職務作品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創作作品的公民僅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歸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這種情形又分兩種情況:(1) 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如計算機軟體職務作品的歸屬, 根據《軟體保護條例》第14 條規定,軟體職務作品有三種情況:(1)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2)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軟體);(3)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自然的結果(軟體) 。
二是由創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除上述情形下的兩種情況外的職務作品,都屬於由創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行使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這是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一般原則。但在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創作作品公民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將受到一定限制:首先是受本單位有“優先使用權”的限制。即權利人行使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職務作品時,應當徵詢本單位是否使用該作品,只有在本單位放棄優先使用權時,權利人才可以行使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其次,受時間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即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著作權人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職務作品的創作人所創作的作品,是作為本職工作或者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來進行的。公民創作的作品如果不屬於本職工作或者工作任務,其創作的作品即使屬於單位的業務範疇,也不是職務作品。如某護士長,其本職工作是從事護士及其管理工作,她在工作之餘,整理、撰寫了《護士長手冊》,其作品雖與醫院的業務有關,也不屬於職務作品。這一點有別於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因此,職務作品主要有兩個要件構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單位之間有隸屬關係;第二,作品必須是履行單位工作任務的結果。所謂單位工作任務,是指職工本職工作或者單位下達的書面或者口頭任務,創作與本單位工作業務範圍有關的作品。二者缺一不可。
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也是有區別的。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意志創作,產生的責任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並且由法人署名的作品。如在某大學學報上發表一篇文章,其署名為:某大學校長辦公室,該作品應當為法人作品。如果署名為某大學校長辦公室某某,該作品應當依據職務作品構成來確定,是屬於職務作品還是個人作品。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21 號“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著作權) 應為個人所有的批覆”精神是,該案所爭執作品的內容基本上反應了市政府的意志,文章內表明的數字為市統計局提供蓋有市政府和統計局的公章,文章的落款也為臨沂市人民政府,於是確定該文章為職務作品。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依據了作品的資料來源、責任承擔歸屬等屬於臨沂市人民政府,從而認定該作品為職務作品。因此,職務作品的認定還應當考慮作品的素材、資料來源,作品所反映的意志,以及作品責任的承擔等。
(三) 職務技術成果的情形與確認
職務技術成果是相對於非職務技術成果而言的。技術成果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和申請專利未被批准的技術成果。技術成果和專利技術相比較,有自己的特點:第一,技術成果的範圍十分廣泛,它不受任何法定條款限定,也無需辦理任何申請登記手續,也不論其屬於工業生產上的發明,還是科學上的發現,等等,只要具備了成熟性技術的條件,幾乎一切智力成果都可以成為技術成果;第二,技術成果主要是通過民法、契約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加以保護,其保護程度較低,側重製止的是他人以不正當非法手段獲取、使用某項技術成果;第三,技術成果不存在保護期,理論上說,該項技術成果在未公開之前,其權利一直存在, 實際要受技術自身先進性的限制。技術成果未公開之前,部分可以成為技術秘密。這部分是與商業秘密交叉的;第四,技術成果可以同時歸多個主體所有,不同於發明創造的專有性。職務技術成果依照契約法規定有三種情形:一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技術成果;二是主要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包括:(1) 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包括以本單位的名義申報而獲得的) 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本崗位的職責;(2) 退休、離休、調動工作的人員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原崗位的職責。所稱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三是利用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技術成果歸單位的。但是,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繳納使用費的不在此限。
(四) 單位商業秘密的情形與確認
單位商業秘密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由單位自己組織研製開發的商業秘密;二是單位以其他合法手段掌握的商業秘密,包括公私合營、自然人投資入股、兼併、受讓等方式獲得。
具體內容包括:第一,以非專利技術為主的技術信息。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的技術成果和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均在其列。另外,還應包括生產工藝、產品配方、設計圖紙、模型、能套用於實際的操作技巧、經驗和試驗數據、研究報告、電腦程式等等。第二,經營信息。指銷售方法、客戶名單、貨源資料、投資計畫、廣告策略、管理經驗、財務帳簿、價目表等。商業秘密範圍廣泛、表現形式多樣,它是一種技術的和非技術的智力創造成果的綜合,是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的特徵有如下幾個方面:第一,不為公眾所知悉;第二,權利人已採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護,以上兩點區別於發明創造,發明創造是以公開為條件才能獲得專有權;第三,具有實用性,即能夠製造或運用到生產中去,並具有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實際利益。商業秘密的以上諸特徵,是它的基本特徵,也是司法實踐中判斷某項信息能否成為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的重要條件。

侵權與保護

職務成果的侵權形式
職務成果類型不同,職務成果的侵權形式也存在著差異。為了便於區分,我們將對不同類型職務成果的侵權形式,進行分別討論。
1、職務發明創造的侵權形式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以下形式: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擅自製造他人專利產品;擅自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他人專利產品和擅自使用他人專利方法;擅自使用、銷售、進口根據他人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以及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職務發明創造的侵權行為,除上述第三人、第三人與職務發明創造完成人共同侵犯專利權的一般形式外,因其自身的特點,其侵權形式還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職務發明創造,被個人作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的;
第二、申請專利、獲得專利權,以及實施、許可與轉讓專利時,單位侵害完成職務成果人應該享有的人身權和部分財產權的。
2、職務作品的侵權形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侵權形式有以下幾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
職務作品的侵權形式,因其自身特點,除包括上述第三人、第三人與職務作品創作人、第三人與職務作品單位共同侵犯職務作品著作權行為外,還有以下幾種:
第一、未經單位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發表的;
第二、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的作者,侵犯單位“優先使用權”的;
第三、單位侵犯職務作品作者合法權益的(如,作者的署名權;作者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單位限制其權利的行使;作者僅享有署名權的職務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的等等) ;
第四、第三人侵犯職務作品權利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權利的。
3、職務技術成果的侵權形式。依據我國契約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侵權形式有:
第一、未經單位同意,成果完成人私自、擅自將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
第二、未經單位同意,成果完成人私自、擅自將職務技術成果許可、轉讓的;
第三、單位在兩年內不實施、許可或轉讓職務技術成果,又無正當理由拒絕該成果主要完成人在不變更職務技術成果權屬前提下,自行實施、轉讓的;
第四、第三人或者第三人與成果完成人共同侵犯職務技術成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包括侵害職務技術成果權利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
4、單位商業秘密的侵權形式。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侵犯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大致可分為:
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等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單位商業秘密。該行為主體多為同行競爭對手;
第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單位商業秘密。披露包括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將保密信息告知他人;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單位商業秘密。該類行為主體多為權利人的貿易夥伴和本單位職工,特別是掌握、知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對於貿易夥伴來說,他們是通過準備簽訂契約(締約) 、簽訂契約過程中獲得對方單位商業秘密,它們有權在契約規定的範圍、期限內使用該單位商業秘密,但是,如果締約失敗、違背契約中關於保密條款的約定,或者在許可證契約終止後,為獲取不當利益,擅自披露、使用了他人單位商業秘密,則構成侵權行為。對於單位員工而言,他們不僅在工作期間,而且在調動、離職、兼職、辭職、退休等情況下,都有義務遵守本單位的保密制度和有關規定,不得故意泄露本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也構成侵權;
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三項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職務成果保護現狀與對策
通過“四五”普法教育和社會方方面面的努力,我國公民、單位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法制建設也有了長足的發展。我國的情況是,開始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權益,也有少數單位制定了一些職務成果保護的規章制度,甚至出現了不少的職務成果權益的糾紛。但是,大多數公民、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不夠強,專門法的素質不高,職務成果保護知識不完備,成果轉化觀念缺乏與時俱進。針對這一現狀,結合職務成果的特點,提出以下對策。
1、從加強法律意識向提高專門法素質轉變,普及專門法知識,強化職務成果權利人的自我保護。職務成果的自我保護,是職務成果權利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保護方式。然而,我國職務成果權利人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還處在很原始的階段。很多職務成果權利人知道應當保護,但是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也不知道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尋求保護。同時,成果完成人更不清楚對自己完成的職務成果有哪些合法權益,如果實現, 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應當在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的基礎上,進行專門法知識的普及,提高公民、單位的專門法素質,使之不僅有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還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權益的基本知識,加強職務成果權利人在內的維權能力。
2、充分運用現有法律制度保護本單位職務成果。我國在貫徹改革開放、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中,十分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法制建設。與世界大多數實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國家相比,中國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雖然較晚,但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起步快、起點高,保護水平已接近國際水準。尤其是近幾年,中國法院在通過司法程式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已取得長足的進步。基本建立了以民法為保護原則,以專利法、著作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契約法、刑法為基本內容,以相關法規、制度為配套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的建立,為作為智慧財產權重要組成部分的職務成果的保護提供了依據。因此,各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保護本單位職務成果。在侵權發生前,注意選擇法律保護,把職務成果的保護同現有的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的保護結合起來。例如對職務技術成果的保護,單位在申請職務發明創造時,可以保留一部分作為技術秘密,這樣一來,職務技術成果就可能既受專利法保護,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當訂立契約許可或轉讓時,還受到契約法保護。當發生職務成果侵權時,權利人一經發現,應當積極主動地依法採取各種措施制止侵權的發生或繼續,如申請禁止令、發律師函,向行政執法部門檢舉等,直至訴訟,挽回經濟損失,保障自身權益。
3、通過訂立人事、勞動契約,預防和避免一些職務成果糾紛的發生,加強職務成果的保護。單位和員工間可以在訂立人事、勞動契約中,補充、完善一些職務成果歸屬的條款,事前確定雙方在職務成果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儘可能地避免侵權糾紛的發生。在一些已開發國家,僱主通常與雇員簽訂“一攬子權屬條款”, 契約中明確約定,僱主在雇用期間,一切發明創造,完成的職務成果(包括技術成果、軟體開發等) 均屬於僱主所有,沒有任何情節區分。雇員放棄他對這些權利主張的代價是,他能得到僱主的高額獎勵或晉升優勢等。
4、通過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加強職務成果的防衛性保護。防衛性保護是指權利人採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將單位職務成果管理規範化、制度化, 以預防他人發生侵權行為。例如,實行單位職務成果高級別、統一管理制度;所有科研從立項開始備案、跟蹤建檔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特別是單位商業秘密, 權利人無論從主題、計畫的提出到實施研究等一系列過程,再到單位商業秘密的形成,都必須採取保密措施,以確保單位商業秘密的安全;建立健全職務成果所有有關契約訂立審查、監督履行、終止備案制度,等等。
5、激勵創造、保障權益,健全獎懲機制,建立職務成果的保護秩序。依據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結合單位性質,根據科研成果的實際情況,加大獎勵力度,具體、明確和細化成果完成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制定各類職務成果的獎懲制度。通過制度確定成果完成人的各項權利,通過制度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通過制度追究違章、侵權者的責任,建立一個良好的職務成果保護秩序。
6、強化職務成果的開發和利用,促進職務成果的良性循環。研發、管理和保護職務成果的全部意義在於發揮它的社會和經濟價值。成果的束之高閣或得不到充分發揮,不僅是對人才、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而且因成果的投入得不到回報而失去下一步的動力和活力。同時,開發、利用職務成果,既可以發揮它的社會和經濟價值,促進社會科學技術、文化的發展,還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用於成果完成人的獎勵、研究的再投入和職務成果的進一步開發,促進職務成果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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