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

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7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9.11
  • 實施時間:2001.09.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已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我國參加和批准的有關國際公約,參照國際習慣作法,在總結我國海事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現將海事法院的收案範圍規定如下: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樑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運、生產、作業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業、建設,造成水域污染、灘涂污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業損害捕撈、養殖設施、水產養殖物的賠償糾紛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殘骸、廢棄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臨時或者永久性設施、裝置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進行航運、作業,或者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和船舶物料、備品糾紛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契約糾紛案件
11、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契約糾紛案件。
13、船舶經營管理契約糾紛案件。
14、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改建和拆解契約糾紛案件。
15、船舶抵押契約糾紛案件。
16、船舶租用契約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賃(含租購)、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契約糾紛案件。
17、船舶融資租賃契約糾紛案件。
18、沿海、通海水域的運輸船舶的承包契約糾紛案件。
19、漁船承包契約糾紛案件。
20、船舶屬具和海運貨櫃租賃、保管契約糾紛案件。
21、港口貨物保管契約糾紛案件。
22、船舶代理契約糾紛案件。
23、與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契約糾紛案件。
24、船舶物料、備品供應契約糾紛案件。
25、船員勞務契約糾紛案件。
26、海難救助、海上打撈契約糾紛案件。
27、拖航契約糾紛案件。
28、海上保險、保賠契約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水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海上設施保險、貨櫃保險等契約糾紛案件。
29、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契約糾紛案件。
30、與船舶營運有關的借款契約糾紛案件。
31、海事擔保契約糾紛案件。
32、其他海商契約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
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運輸、作業(含捕撈作業)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34、港口作業糾紛案件。
35、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36、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採),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
37、從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運輸、漁業生產的船舶共有人之間的經營、收益、分配和財產分割糾紛案件。
38、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抵押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的糾紛案件。
39、海運欺詐糾紛案件。
40、海事行政案件。
41、海事行政賠償案件。
42、申請認定海事仲裁協定效力的案件。
43、申請撤銷海事仲裁裁決案件。
44、申請認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財產無主的案件。
45、申請無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財產的案件。
46、申請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47、海事請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請求權人為保障其海事請求權的實現。在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物料及備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訴訟前申請凍結、查封財產的案件。
48、因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或者請求擔保數額過高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9、海事強制令案件。
50、海事證據保全案件。
51、因錯誤申請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52、海事支付令案件。
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54、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
55、海事債權登記、受償案件。
56、與海事債權登記相關的確權訴訟案件。
57、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
58、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行案件
59、申請執行海事法院及其抗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請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件。
60、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61、依據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承認、執行外國仲裁機構海事仲裁裁決的案件。
62、申請執行公證機關確認的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63、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申請承認和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海事海商案件。
五、其他規定
64、海事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其抗訴審由分管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65、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3日法(交)發[198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法(交)發[1989]39號《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通知》同時廢止。
66、本院以前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