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農會

農會是農民協會的簡稱,或稱農協 。農民協會的發展經歷了組建、發展和整合的過程。19世紀,隨著農業生產規模不斷擴大,農產品貿易競爭也日趨激烈,英國、比利時等國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質的組織就自發產生了,成立了最初的基層合作組織,然後由下而上成立了地區、省一級的協會組織,最終成立了全國性的農民合作組織。

農會也是傳統民間風俗。一種為五月農忙作準備的集市貿易。四川川西一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會
  • 地區四川川西一帶
  • 國家:中國
  • 性質:民間風俗
歐洲農民協會,中國農會制度,

歐洲農民協會

歐洲農民協會的發展歷程
歐洲農民協會的發展經歷了組建、發展和整合的過程。19世紀,隨著農業生產規模不斷擴大,農產品貿易競爭也日趨激烈,英國、比利時等國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質的組織就自發產生了,成立了最初的基層合作組織,然後由下而上成立了地區、省一級的協會組織,最終成立了全國性的農民合作組織。如比利時農民聯合會於1878年正式成立,當地農民紛紛加入相應的協會,比利時60%的農民加入了農民協會,20%的農民加入了其他聯合組織。20世紀後,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和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各國農民協會趨向於綜合性和國際化,歐洲各國農民協會之間實現了聯合,於1958年正式成立了歐盟農民聯合會(COPA)。該聯合會最初由6個成員國的13個團體組成, 目前發展到15個成員國的29個團體。協會的職責是檢查歐盟農業政策有關的事宜,作為全體農業從業人員的利益代言人,保持並發展與歐盟以及歐洲其他代表組織與社會團體的關係,在國際經濟舞台上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農民協會的組織形式
農民聯合會可分為歐盟、全國、省級、地區級和基層農民協會等級別,歐洲農民協會的基層組織由農民自願參加,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各級農民協會的負責人都由選舉產生,上級農民協會的組織和領導機構由下級選派代表組成,或者由下級組織的負責人組成。農民協會的直接選舉制和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制不僅保證農民協會與農民利益的直接聯繫及會員對農協成員的直接監督,也有利於反映和代表不同地區及不同方面農民利益和要求,使農民協會的權力有更廣泛的民眾基礎。
協會的具體決策機構為理事會(有的設常務理事會),通常在理事會下設有若干專業諮詢委員會;協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歐洲的農民協會是綜合性的組織,協會內部還根據農業內不同行業的特點組建專門性組織,以滿足不同類型農產品生產者的需要,並儘可能協調不同方面的利益,在農民協會內部實現利益整合。為了協調不同行業農民的利益並形成農民協會統一的主張和政策,全國農民協會設有全國執行委員會。全國執行委員會由各專門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協調不同專業委員會的主張和不同行業的農民的利益。全國執行委員會達成一致的決議後提交全國大會討論做出最後的決策。
農民協會的經費來源
歐洲農民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會費、服務費和捐贈,有些還有政府資助。會費的收取標準由理事會決定,高低不等。一般來說,種植業行業協會的會費較低,貿易行業協會的會費相對較高,有的協會是按會員類別收取。基層協會的會費來自於會員,上一級協會的會費來自於下一級協會。這一特點決定了該組織是不依賴政府的、完全獨立的機構,是農民的保護傘。全國和各省農民協會除包括下一級協會外,還包括一些貿易公司,有的省農民協會中的貿易公司為協會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活動經費,協會同時也作為股東參與企業的經營。如比利時農民聯合會包括AVEVE公司(比利時農產品供應商)、ACERTA公司(是比利時第二大保險公司)和SBB公司(為農民提供稅務管理的公司)等公司,這些公司有其獨立的財務政策和經營自主權,但必須尊重“農民聯合會”總的政策。“聯合會”內部的商業和貿易公司為其提供了65%的日常費用。
政府對農民協會的立法與扶持
歐洲多數國家農民協會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悠久,數量也較多,所以各國政府很早就以社會團體的形式予以立法。1848年瑞士就在憲法上規定了公民結社的自由權,並在社會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申請程式、活動規範等。德國的立法相對更加完善,聯邦一級不僅在憲法上對公民結社自由權予以保護,而且在民法中專門設立結社法章節來具體規範行業協會等社團的成立及其活動,同時在一些行政立法中也從不同角度予以約束,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政府對農民協會的支持和鼓勵主要表現在:對人們組建協會不加以限制,只有在這些組織違反法律規定時,才依法處理;有些政府每年從財政經費中撥出一定的經費來支持協會的活動;政府對協會的活動提供法律保護和必要設施;提供減免稅優惠政策。
農民協會的作用
歐洲農民協會在維護會員權利和利益,為會員提供大量服務的同時,也在決策諮詢、政策宣傳、政策實施、疏導矛盾等方面給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歐盟及國際政治舞台上,農民協會與政府更是在國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為政府的夥伴,為維護歐盟各國及歐洲的整體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1.維護協會成員利益 捍衛會員的權益是協會的重要工作內容,包括影響歐盟和本國政府管理部門制定和實施涉農相關政策,代表會員協調國外貿易摩擦,參加國外反傾銷應訴等。為了影響政府涉農政策的制定,協會長期以來一直保持著與歐盟以及本國各政黨、政府議員、政府有關部門官員溝通和交流。在歐盟設立常駐機構,專門收集歐盟的決策動向和信息,遊說歐盟決策者,直接參與歐盟的一些諮詢機構的活動。在選舉中努力支持與自己主張一致的政黨上台執政,並遊說政黨向政府推薦自己期望的政府人選或制訂符合自己願望的政策。一旦有涉及農民利益的立法,農民協會就積極活動,通過對議員的個別勸說,為議員提供信息資料、參加議會聽證會、發動各地農民或地方議員以多種方式向議會施加壓力,以期通過或阻止某一立法。同時,協會還經常派代表拜訪總理和農業部長及有關政府官員,通報農業和農村的有關情況,反映農民的要求和願望,直接提出自己的建議和主張。
2.為成員提供各種服務和培訓 向會員提供有關政策、法律諮詢及經濟和技術幫助,如邀請政府有關人員參與農民協會的活動,解釋和回答農民關心的政策和問題,與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為協會會員及家庭成員提供較優惠的人身、財產和汽車保險、低息貸款等;介紹和引進國際上先進的技術;幫助農民開拓國外市場;進行技術推廣等;比利時“農民聯合會”的基層組織1年要組織5-10次培訓,全國1年要組織12.5萬次培訓,近年來其培訓內容主要側重於如何為消費者提供安全食品。
3.開展行業自律 歐洲的農業行業協會特別注重本行業的行為和專業操作的規範,各行業協會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種規章制度,以規範成員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和強化市場秩序。在國內協調本行業產品價格,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管,在國外市場上保護本國產品的合理價格和市場份額等。
4.加強與歐盟和其他國家農民協會的聯繫 歐盟農民聯合會(COPY)可以代表歐洲農民直接與歐盟委員會等歐盟機構進行直接對話和談判,歐盟有關農業方面的決策通常需要通報歐洲農民協會徵求意見。各國農民聯合會通常選派代表參加歐盟農民聯合會(COPY)和世界農民聯合會(FIPA),與歐盟其他成員國和第三世界國家的農民組織進行交流,增加共識,減少摩擦。

中國農會制度

20世紀中國農會制度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清末民初整理農業之樞紐的農會;大革命農民運動時期行使國家政權的農民協會;國民政府整治社會秩序的農會;解放初期進行土地改革的農會和文革時期進行階級鬥爭的貧下中農協會。
整理農業之樞紐的農會
史學家已經證明,農會是與近代社會自治思潮聯繫在一起的,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間就產生了。早在1890年,孫中山即倡議"仿泰西興農之會" 。1895年康有為等在"公車上書"中,也建議效法外國,"宜命使者譯其農書,遍於城鎮設立農會,督以農官" 。以創辦實業而聞名的張謇在1896年和1897年分別提出了《農會議》和《請興農會奏》,對農會的創辦方法、經費來源、組織程式、職能功能以及作用等提出了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思路。當時的資產階級及其代言人,主張設立農會,發展農業,本質上截然不同於封建統治者長期施行的"重本"政策,更非出於維護落後的小農經濟的目的,而是將其作為發展資本主義的一個重要措施,是以研究農學、講求農務、推動農業發展為主旨的新式社會團體。
在資產階級及其代言人的大力倡導和影響下,1898年清光緒帝發布上諭,正式命"各省府州縣設立學堂,廣開農會,刊農報,購農田,由紳商之有田業者試辦,以為之率" 。1907年清朝的農工商部為制定和頒布《農會簡明章程》奏摺曰:"農會之設,實為整理農業之樞紐。綜厥要義,約有三端:曰開通智識、曰改良種植、曰聯合社會" 。其利也有三,一為“勸導演說,聰明以瀹,于振興實業之中,啟教育普及之漸”,二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化之精微,課計然金穰之實效”;三為 “團結一氣,共圖公益,有所興作,合群力群策,以謀無爾界此疆之別” 。該章程規定各省於省垣所在地設立農務總會,府廳州縣酌設分會,其餘鄉鎮、村落、市集等處,次第酌設分所。“凡一切蠶桑、紡織、森林、畜牧、水產、漁業各項事宜,農會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興辦。”到1911年為止,全國已成立農務總會及農桑總會19處,分會276處 。
對清末農會的性質有兩種說法。其一,清末的農會是商人的組織。因為這些農會組織雖非完全由商人組成的社團,但其中也有為數不少的商人,一部分商人還擔任了重要的領導職務。另有一些農會,則由當地商會或是商董出面發起創辦的。“就這些情況而言,清末的農會在某種程度上似也可稱為商辦的新型民間社團。” 另一種觀點認為,清末農會是由地方紳士階層控制的社團組織更符合實際情況。因為,這些商人大都是以地方士紳的身份進入農會的。如《海康縣農務分會總董銜名折》稱,海康縣農會共有20名會董,其中貢生2人,生監16人,職銜2人。這就是說,無論是商辦還是紳辦,清末的農會都不是農民自己的組織。這不僅在於那些組織農會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農民,還在於這些組織大得設於城鎮,脫離農村,與廣大農民缺乏密切聯繫。加之組織十分狹窄,會員人數很少,很難說集中代表某一個階級或階層的利益,缺乏應有的階級基礎,這也就決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顯著影響。
民國元年(1912年),國民政府農林部公布了農會暫行章程,要求各縣成立農會,"以圖農事之改良發達"。1913年,全國各縣大都先後成立了縣農會,以推廣農業知識,輔導農民改進耕作方法和協助農民解決困難。但許多縣不是只有農會之名而沒有開展活動,就是因經費等原因在次年冬被解散。到1924年,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布農民協會章程,要求解散舊農會,建立新的農民協會,全國各地縣農會的活動基本上終止。但也有些縣的農會組織較為發達,如湖南的湘鄉縣,由於得到了地方勢力的支持,縣農會開展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活動。在1913年湘鄉縣農會附設了蠶業傳習所。1922年縣議會擬訂的《湘鄉鎮鄉分農會暫行簡章》。簡章規定,鎮鄉農會的職能是"對農學有精細之研求,務有切要之改良,以灌輸農民知識、增高農民地位,發達農民企圖。"鄉鎮農會入會資格為,有農業學識者、有農業經驗者、有耕地牧場原野山林等物權者,有經營農業及其副業者。四項之中,只要合其中一項就可入會。事實上,當時把持湘鄉各級農會的都是一些鄉紳和地主。農會組織一般不參與鄉村政治活動,對鄉村社會秩序並不產生影響。只是作一些農業技術知識的傳播。在這些政府準許或撫持的以經濟發展為目的農會組織之外,也有一些以政治為目的的農會組織,如1912年,湘鄉沈伯玉組織提倡均產的"裕農會",被湖南都督勒令取消。1913年,王志清在湘鄉坳頭組織宣傳新三民主義的"農禾會",也被政府取消 。
作為政權形式的農會
大革命時期是中國農會組織大力發展的時期。這些由共產黨領導的農會組織,是在國家權威發生危機的情況下,作為政權對立面的共產黨及國民黨,組織和發動的農村社會革命的一種政權形式。這就決定了這個時期的農會組織與舊農會有著本質性區別。
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對大革命時期農民協會的宗旨和歷史使命進行過恰當的論述。他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紳,不法地主,是幾千年專制政治的基礎,帝國主義、軍閥、貪官污吏的牆腳。打翻這個封建勢力,乃是國民革命的真正目標” 。這些農民協會“主要攻擊的目標是土豪劣紳,不法地主,旁及各種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裡的貪官污吏,鄉村的惡劣習慣”。湖南省《湘鄉縣農民協會執行委員會和區農民協會委員長聯席會議宣言》稱:“今後,我們奮鬥的唯一目標是剷除包攬詞訟、把持鄉政、武斷鄉曲、魚肉人民、勾結軍閥團防、組織暗殺隊、侵吞地方公款、造謠污衊、破壞黨和政府以及工會農會、壓迫農民的土豪劣紳”。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發出了農字第9號通告更加明確指出:"農民協會已經不是一種職業組織,而是以窮苦農民為主幹的鄉村的政治聯盟。因為農民協會,事實上不僅團結了一般農民,包括手工業者、國小教師和小商人;就是一部分脫離大地主影響、而對農會表同情之小地主,也已經聯合在農民協會之內。所以農民協會在現時就是鄉村中的貧苦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的革命的政治聯盟、農民政權。這是農村政權的一個正確形式"。也就是說,在"一切權力歸農會"的口號下,對傳統鄉村社會的政治關係進行了無情的衝擊,徹底推翻地主階級的政府,農民協會成為了新的政權形式。
這個時期的農民協會,主要職能是:其一,掌握行政權。在行政決策權方面,按縣和縣以下採取了不同的策略。在縣一級,農民協會組織與舊縣政府分享政權,限制了縣長的行政決策權,做到了“凡事取決於縣長和革命民眾團體的聯合會議”,“警備隊、警察、差役,一概斂跡,不敢下鄉敲詐” 。在縣以下,農民協會就利用掌握的區鄉政權後,剷除吸食鴉片、賭博等各種惡習;開展築路修橋、開荒造林;破除封建迷信,反對舊禮教,反對歧視婦女;大力興辦國小,普遍舉辦農民夜校等公益活動。其二,控制司法權,鎮壓敵對勢力對農民運動的阻撓和破壞。1926年12月,湖南省頒布了《懲治貪官污吏土豪劣紳暫行條例》後,各地農民協會紛紛組織特別法庭懲治土豪劣紳。其三,建立農民的武裝。在農民武裝方面,地主階級的武裝常備隊、團防局等被接收,由各級農協建立農民自衛軍。其四,推翻族權和紳權。農民協會"推翻祠堂族長的族權和城隍土地菩薩的神權以至丈夫的男權"。"農會勢盛地方,族長及祠款經管人不敢再壓迫族下子孫,不敢再侵蝕祠款。壞的族長、經管,已被當作土豪劣紳打掉了。從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殘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來了" 。許多祠堂也成為了農民協會辦公場所。
由於農村協會對傳統的鄉村秩序進行了猛烈的衝擊,因此,加劇了革命陣營的分化。代表地主利益的國民黨右派對農民協會的行為極為不滿,力求將農民協會納入到傳統之中。共產黨中以陳獨秀為代表的右傾機會主義,也希望通過規範農民協會的行動來換取與國民黨的統一戰線。因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1926年12月漢口特別會議後,對湖南等地的農民運動進行了限制和打擊,在客觀上助長了地主、資產階級和國民黨右派的反革命氣焰,"一些土豪劣紳、地主惡霸便對農民階級進行報復;有的地方黨組織對農會實行'洗會運動',把一些革命的貧苦農民當作痞子從農會中清洗出去。衡山、湘鄉等地的一些農會委員或委員長甚至被投進了監獄,以此來打擊和壓制各地的農民運動。" 農民協會也隨著第一次大革命失敗而失去了合法生存的空間。
保甲組織附屬的農會
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在國統區的農會組織大體經歷了兩個階段,即以1928年《農民協會組織條例》和1930年《農會法》為標誌重建階段,以1938年《各級農會調整辦法》為標誌的整頓階段。
1928 年7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並交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了《農民協會組織條例》,但是,由於對大革命時期農民運動所造成的後果的擔心,這一條例並沒有得到落實,特別是象湖南這些農運的"重災區",沒有開始農會的重建工作。1930年1月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部制定的《農民運動方案》中指出:"以前本黨的的同志,因為不太注意農民運動","可以說完全讓共產黨給包辦了","所以才教共產黨恣所欲為,把農民害得稀糟,使農民由懷疑革命而仇視革命,現在我們於民眾新創之際,又來作農民運動,不免先與農民以驚懼的印象,所以農民動動的方法,應特別注意。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訓練農民幫同國家作種種的建設,這便是最近作農民運動的一個最重要的信條"。為此,國民政府在1930年12月制定頒布了《農會法》。這一法案較之1928年的《條例》有許多不同,這些改變實際上反映了國民政府對待農民組織的態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首先,《條例》將這些組織定為"農民協會"這與大革命時期相聯繫的名稱,而農會法則定命為"農會"。其次,在會員資格方面,《條例》規定,凡從事農業勞動之農民即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農村中之手工業者,及在農村中為體力的勞動者,不分性別,年齡在16歲以上者,可為農民協會會員。而以重利盤剝農民之土豪劣紳;作帝國主義者工具之買辦;吸食鴉片及嗜財博者不得為農民協會會員。在組織體制上也採用了大革命時期的許多做法,《農會法》則規定,有農地者,耕作農地面積在十畝以上,或園地面積在三畝以上之佃農,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習農業者,均需年滿27歲者得為鄉農會或市區農會之會員。但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有反革命行為,經判決確定者;禁治產者不得為農會會員。可見,《農會法》已基本上將農會從農村勞動者為主體的組織改變為以農村有產階級為主體的組織。再次,《條例》對農民協會的任務沒有作出界定,而農會法則界定得非常明確,它規定,農會以發展農民經濟,增進農民智識改善農民生活,而圖農業之發達為宗旨。具體指導農民及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的事項是:土地水利之改良;種子肥料及農具之改良;森林之培植及保護;水旱蟲災之預防及救濟;農業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公共圖書室、閱覽室之設定;公共娛樂之舉辦;生產、消費、信用、倉庫等合作事業之提倡;治療所、託兒所及養老救濟事業之舉辦;糧食之儲積及調濟;荒土之開墾;其他關於農業之發達改良。最後,在組織系統和組織程式等方面,《農會法》較之《條例》更為嚴格。如《條例》規定,組織區鄉農會,須同一鄉或區之農民45人以上連署,提出立案請求書,並附章程及職員履歷,會員名冊各二份,呈由當地黨部認可,向當地官署請求立案。而《農會法》則要求,鄉、市區農會之設立,應在該區域內,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及全體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報批。
《農會法》頒布實施後,各地開始在國民黨控制下進行了農會的重建工作。據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部和社會部分別調查,1935年,全國有省農會2個(浙江、貴州),甲種市農會4個(南京、上海、廣州、北平),縣市農會692個,區農會3508個,鄉農會28330個,基本會員3361420人。到1938年,國統區共有省農會2個,市農會4個,縣市農會715個,區農會3391個,鄉農會28064個,共有會員34681000人。與1935相比,縣市區農會組織均有增加,鄉農會組織卻略有減少,而會員較1935年的基本會員卻增加了10倍。湖南省在1935年共有縣(市)農會有55個,區農會393個,鄉農會為2533個,會員總數為468639,占全國的13.94%。
國民党進行農會組織的重建目的是“一方面提高其社會道德,增進其智識技能,促進其生產與生產額,以達到改善生計之目的;一方面健全其組織,對內則使其協助政府,實行本黨之土地政策,並以全力肅清共產土匪,以求社會安寧,而促進地方自治;對外則提高其民族意識,啟發其自衛能力,共救國家民族之危亡”。為此 1933年7月,國民黨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通了中央民眾訓練部制定的《農人運動指導綱領》綱領規定,農會以黨部輔導農人,自行組織為原則;農會組織實行民主集權制;省市以下農會采系統組織,以鄉農會或市區農會為其基本團體。採取先行組織基本團體為原則,基本團體組織完成後,經過相當時期之指導與考核,認為健全時,始得依法逐級合組上級農會。農會的核心職責就是"指導農人,改良農村組織,積極參加地方自治工作,並切實舉辦清鄉保甲等"。
1938 年國民黨中央社會部制訂的《各級農會調整辦法》稱"我國農民運動,自民國十六年以還,漸趨消沉,各級農會雖多依法組織,而實質極為空虛,工作幾近廢弛。際此抗戰建國時期,本黨負有領導農運之責,亟應喚起占全國人口百分八十以上農民之國家意識,使其組織臻於健全,積極從事抗戰建國工作,實為當務之急" 。為了防止共產黨對農會組織的利用,這個調整方法規定,“凡原有縣以下之區農會,依法一律撤銷”;“農會職員須以會員充任為原則,農業知識分子須立於協助農民改良技術推行合作之立場,參與農會工作,其不合於本條之規定者,應即改選”;“凡市、縣以下之各級農會,須與壯丁訓練工作及地方自衛組織取得密切聯繫”;國民黨各省市黨部“應分期派員視導,並考核其效能,報部備核”。 1939年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社會部核准施行的《農會組織須知》規定,農會以發展經濟,增進農民知識,改善農民生活而圖農業之發達為宗旨。由國民黨部輔導農民自行組織,禁止非現在從事農業者參加。隨著抗日戰爭的發展,對於戰區農會組織,國民黨要求以策動自衛或游擊隊之組織為中心工作。到1943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了《農會法》。該法規定,農會以發展經濟,增進農民知識,改善農民生活,而圖農業大發達,並協助政府關於國防及生產等政令之實施為宗旨,具體職責與原《農會法》沒有多大變化,主要還是些有關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事業的興建等問題,但將完成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託事項作為了一項任務。在這一法令指導下,全國各地相繼在鄉鎮一級建立了許多農會組織。只不過這些農會組織名義上以發展農民經濟,增進農民智識,改善農民生活為宗旨,其實,已成為了農村少數上層人士的組織,是國民黨同共產黨爭奪農民領導權的組織,“各級農會純粹成為縣政府執行徵兵、派夫、農林、水利、生產等政令的工具” 。是農村基層政權的補充形式,對鄉村社會秩序的重建的影響相當有限。
作為階級專政工具的農會
解放後,農會組織發展也可以分為二個階段。其一是土地改革時期作為合法執行機關的農會;其二是作為階級鬥爭工具的貧下中農協會。
1950 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這一法案規定,"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區、縣、省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 1950年7月,政務院通過並公布了《農民協會組織通則》,再一次確定,農民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的郡眾組織,但同時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改革法,農民協會是農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其任務是,團結僱農、貧農、中農及農村中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驟地實行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組織農民生產,舉辦農村合作社,發展農業和副業,改善農民生活;保障農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參加人民民主政權的建設工作。通則規定,凡僱農、貧農、中農、農村手工業工人及農村中貧苦的革命知識分子,自願入會者,得鄉農村協會批准後,即可成為農民協會會員。凡被派到農村中從事農民運動的工作人員均得加入農民協會,加入時,須得當地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在組織體制是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農民協會為基層組織。鄉以上組織區農民協會,縣農民協會,專區農民協會及省(行署區)農民協會。各級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其職權是根據政府法令和上級農民協會指示及當地農民要求,決定農民運動的方針和計畫,審查農民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農民協會委員會。鄉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全鄉農民直接選舉之。沒有加入農民協會的農民,經鄉農民協會委員會之批准,亦得參加選舉。縣和區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鄉農民大會或鄉農民代表大會選舉之。在農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農民協會會員會是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農民協會經費的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和人民政府的補助。農民協會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會費一斤米。農民協會需用的房屋和設備由人民政府拔給之,在利用郵政、電報、電話、鐵路、公路、航運等方面,農民協會享有與同級人民政府機關所享受的同等待遇。根據這些法案規定,全國大多數地區都組建是農民協會這一組織。到了1953年春土地改革複查結束後,逐步組建村政權機構,原先的農會骨幹,大多轉為鄉(村)幹部。
農會
農會
這時的農民協會實際上起到了基層政權的作用,是土地改革的執行機構,是共產黨團結、教育全體農民進行農村革命與生產建設的主力軍。然而,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這種主導作用,在動員鄉村力量組織“農民協會”時,並沒有使之成為一股獨立於國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的意圖。因此,隨著土地改革的完成,那些已成為了鄉村社會權力體制中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的農民協會,卻悄然地退出了中國鄉村社會的政治舞台。1953年春土地改革複查結束後,逐步組建鄉村政權機構,各級農民協會的工作逐漸由鄉村政權組織所取代,原先的農會骨幹,大多轉為鄉(村)幹部,1954年春,經過普選,建立鄉人民代表大會,鄉農民協會組織為鄉人民代表大會所替代,鄉以下的農會組織也由村政權所取代。
到了60年代,隨著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鄉村社會的衝突也激烈起來。通過成立農民的階級組織來進行政治動員又成為了當政者的策略。因此。1963年5月《中共中央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要求,重新組織階級隊伍,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鞏固集體經濟,發展集體生產。各縣開始建立貧下中農組織。全國農村就按些規定開始進行貧下中農協會籌備委員會,一般都在同年夏天召開了首屆貧下中農代表會議,正式成立貧下中農協會,配備了專職幹部,與縣委辦公室合署辦公。接著各區、公社和大隊都建立了相應的協會組織,生產隊建立了貧協小組。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各級貧協組織逐漸消失,到了1982年後,全國各地貧協組織基本上消失。
中國農會有著悠久的歷史,一個占世界總人口五分之一的九億農民的農業大國,作為農民的組織問題,一直是中國社會農村改革的重大研究課題。
1992年,我國著名社會學家,社會活動家,政治家,思想家,農民問題專家,世界農民聯合會和世界農民節理論創始人王竹森,他所研究提出的,關於建立中國農民聯合會{簡稱農會},關於建立世界農民聯合會{簡稱世界農會}的理論,在首屆中國改革建議大獎賽中獲得銅牌獎,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頒獎,並被中共中央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納入《中國改革精粹》一書。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等媒體相繼報導,為我國探索新時期新農村建設,發展農民組織問題,提出了科學發展的理論依據,隨之20多年中,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紛紛提議,建立新的農會組織。在黨中央各級黨委政府和人大政協的支持下,全國各地不同形式的農會,農協,農業合作社等組織紛紛建立,其發展勢頭越來越普遍,正在由省市向縣,鄉,村延伸發展,已形成巨大的社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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