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在1989.04.12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4.12
  • 實施時間:1989.04.12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1988〕第47號關於處理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吉文貞(藝名荷花女)死亡後,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其母陳秀琴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圖無明顯侵權情況,插圖作者可不列為本案的訴訟當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擔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由你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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