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依法保護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依法保護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04月12日發布,自1989年04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4月12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4月1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人身權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號關於處理《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吉文貞(藝名荷花女)死後,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其母陳秀琴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圖無明顯侵權情況,插圖作者可不列為本案的訴訟當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擔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由你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
《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
(津高法[1988]第47號)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六月,我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已故藝人吉文貞(藝名“荷花女”)之母陳秀琴訴小說《荷花女》(天津(今晚報)連載刊登)作者魏錫林和《今晚報》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經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年多的深入調查,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將處理意見上報我院,我們原則同意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分析認定和處理意見,但認為對有些問題的處理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慎重起見,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特作如下請示報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原告:陳秀琴,女80歲,漢族,上海人,無職業,住天津市和平區南京路華勝村七棟107號。
委託代理人:魏樹林,女,40歲,天津電錶廠幹部,住和平區南京路華勝村三棟608號,系原告之外孫女。
委託代理人:王宗華,男,54歲,天津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錫林,男,52歲,漢族,河北省人,任中國民主促進會天津市委員會宣傳部副部長,中國作家協會天津分會會員,住天津市南開區西康路49號。
委託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顧問處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思訓,天津市和平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告:《今晚報》社,地址天津市和平區鞍山道54號。
法定代表人:李夫,男,59歲,任《今晚報》社總編輯。
委託代理人:張維功,男,39歲,任《今晚報》副刊部編輯。
委託代理人:周貴有,男,24歲,任《今晚報》副刊部編輯。
第三人:王毅,男,29歲,《今晚報》副刊部美工編輯。
第三人:董振濤,男,40歲,《今晚報》副刊部美工編輯。
第三人:曹永祥,男,31歲,《今晚報》副刊部美工編輯。
第三人:米亞娟,女,37歲,天津市第三文化宮幹部。
原告陳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藝人吉文貞之母。吉文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的一個曲藝之家,自幼就隨其父吉評三(當時的曲藝演員)學藝演唱,後輾轉來津。1940年左右,吉文貞參加了天津“慶雲”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以“荷花女”之藝名在天津曾紅極一時,1944年病故,年僅19歲。
被告魏錫林在翻閱解放前天津地區的舊報刊收集資料時,看到了有關“荷花女”的一些報導,即擬以其為主人公寫小說。1986年2月至6月間,魏錫林曾先後三次找到原告陳秀琴家了解有關“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同時又給在青島工作的“荷花女”之弟吉文利去信詢問有關吉文貞的情況及索要照片。隨後魏錫林自行創作完成了名為《荷花女》的小說。該小說約有11萬多字並配有數十幅插圖,自1987年4月18日開始在《今晚報》副刊上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畢,總計連載56篇。
小說在連載過程中,原告陳秀琴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事實有損名譽為由曾先後兩次去《今晚報》社要求停載。《今晚報》副刊部負責人在接待中告知原告可找作者協商,並答應如親屬寫出“荷花女”的生平文章後給予刊登,最後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由而未停刊。原告起訴後,《今晚報》社還於同年8月召開小說筆會,授予魏錫林創作小說《荷花女》榮譽獎。
原告陳秀琴於1987年6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魏錫林未經原告同意在其創作發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並捏造事實,侵害了已故藝人古文貞和原告的名譽。《今晚報》未經審查刊登該小說,當原告要求其停上刊載時遭到拒絕;報社所作《荷花女》小說的插圖也有損吉文貞形象,其肖像權也受到侵害,故要求被告魏錫林及《今晚報》社賠禮道歉並負責賠償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被告魏錫林辯稱:小說《荷花女》主要情節雖屬虛構,但並沒有因此降低反而美化、提高了“荷花女”本人的形象;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陳秀琴不是正當原告,無權起訴。應當駁回起訴並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追究原告的“誣告罪”。
被告《今晚報》社答辯稱:報社按照“文責自負”的原則,不負有核實文學作品內容是否真實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荷花女”早已死亡,保護死人的名譽權不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第三人辯稱:我們所繪插圖是受《今晚報》社委託的職務創作,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案經審理查明,被告魏錫林所著小說《荷花女》使用了原告之女吉文貞的真實姓名及其藝名,在有些章節中僅根據一些傳聞及當時舊報上的訊息進行了虛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處:一是小說虛構了“荷花女”先後同許揚、小麒麟、於仁傑三個男人談過婚事並表示願做於仁傑的姨太太以及其母陳秀琴曾收過聘禮;二是小說中寫了“荷花女”曾分別到過當時天津有名的流氓惡霸袁文全、劉廣海的家中唱堂會,並被袁、劉二人強姦污辱過;三是小說以暗示的手法告訴讀者“荷花女”是因患性病致死。對以上三點,陳秀琴認為是對吉文貞及自己的污辱侵權,而且也確無證據證明被告魏錫林所寫上述內容屬實。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小說情節是允許虛構的,但是以真人真名來隨意加以虛構並涉及個人隱私則是法律、道德所不允許的。《荷花女》中的虛構之處,有的涉及了吉文貞的個人品質、生活作風等個人隱私,在社會上造成了不好影響,同時陳秀琴的名譽因此也受到了損害。對此,被告魏錫林應承擔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至於吉文貞已死亡,對死人名譽權是否給予保護,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公民死亡只是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其在生前已經取得的具體民事權利仍應受到法律保護。比如我們對在歷次政治運動中遭受迫害致死的人,通過適當方式為死者平反昭雪、恢復名譽即是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而被處決的死刑罪犯,刑法明確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公民死亡後其生前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作者魏錫林以虛構事實、散布隱私等方式毀損死者吉文貞的人格,構成侵犯名譽權,故應承擔民事責任。當死人名譽權受到侵犯時,可參照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著作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作者死亡後,其署名等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保護其不受侵犯的規定精神,“荷花女”之母陳秀琴有權提起訴訟。
《今晚報》社在原告兩次要求停刊時而未予理睬仍繼續刊登,且又向被告魏錫林授予創作獎,致使損害的影響進一步擴大,故與作者魏錫林構成共同侵權,魏錫林應承擔主要責任,《今晚報》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於小說中的插圖應視為小說內容的一部分,屬侵犯名譽權的一種方式,故侵犯肖像權之訴不予成立。
關於插圖作者是否列為本案第三人的問題有兩種意見,一種是主張插圖作者是《今晚報》工作人員,所以插圖作者是職務作品,因此不列插圖者為第三人;另一種認為插圖作者與文字作者應一樣對待,故主張列,但又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將四人均列為被告;二是《今晚報》的三位美工人員不列,因為是職務之作,因而只把從第三文化宮借調來的米亞娟列為第三人;三是要看其所繪插圖的內容來確定是被告還是第三人。
二、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經合議庭評議並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擬對《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作如下處理:
(一)判令被告魏錫林在《今晚報》或其他報刊連續三天發表聲明,為死者吉文貞恢復名譽,向原告陳秀琴賠禮道歉;判令被告《今晚報》刊登原告所寫介紹吉文貞的生平文章,並在文前加編者按,對原告賠禮道歉。如二被告拒絕執行,由人民法院在其他報刊刊登與上述內容相同或判決書主要內容的公告,其費用由二被告分擔。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陳秀琴因治病等受到的實際損失170餘元。至於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而要求經濟賠償的數額,按照我院第四次民事業務研討會紀要提出的標準確定400元,總計約600元,由二被告按其責任大小分擔。
(三)判令被告魏錫林所著《荷花女》一書今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複印、出版發行。
(四)《今晚報》社在1987年8月授予魏錫林創作《荷花女》一書所得的榮譽獎證書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繳。
(五)關於作者魏錫林所得稿酬,一種意見是應按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另一種意見認為可以不管。我們傾向於後一種意見。
(六)訴訟費20元由二被告各負擔10元。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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