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件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件的函》在1989.12.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件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12.12
  • 實施時間:1989.12.12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滬高民他字第7號《關於處理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趙偉昌侵害名譽權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索價三千元帶來的震盪”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後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二、陳保平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原告徐良亦表示不告,法院可不追加陳保平為被告。
三、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兩被告對原告徐良因進行訴訟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應酌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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