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秀琴、朱良發、沈珍珠訴《青春》編輯部名譽權糾紛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秀琴、朱良發、沈珍珠訴《青春》編輯部名譽權糾紛案的函在1993.08.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秀琴、朱良發、沈珍珠訴《青春》編輯部名譽權糾紛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8.14
  • 實施時間:1993.08.1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請字第10號關於朱秀琴、朱良發、沈珍珠訴《青春》編輯部名譽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1986年,《青春》雜誌社刊登唐敏撰寫的侮辱、誹謗死者王練忠及原告的《太姥山妖氛》一文,編輯部未盡到審查、核實之責;同年6月,原告及其所在鄉、區政府及縣委多次向編輯部反映:《太姥山妖氛》系以真實姓名、地點和虛構的事實侮辱、誹謗王練忠及原告,要求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1990年1月,作者唐敏為此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後,《青春》編輯部仍不採取措施,為原告消除影響,致使該小說繼續流傳於社會,擴大了不良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青春》編輯部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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