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在2003.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8.27
  • 實施時間:2003.09.01
第一條 為規範我院各類案件訴訟費的收交和緩、減、免交申請的辦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各類案件訴訟費的收交和緩交、減交交申請的辦理,統一由立案庭負責。
第三條 一審法院報送的抗訴案件,當事人已交納訴訟費的,立案庭予以立案,並將案件卷宗移送相關審判庭。
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中未附訴訟費交款收據,也未附抗訴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的,立案庭向抗訴人發出預交訴訟費通知,待收齊訴訟費後,立案庭予以立案,並將案卷移送相關審判庭。
第四條 抗訴人自收到我院預交訴訟費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既不交納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且無其它正當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
第五條 抗訴人提出緩交訴訟費申請,立案庭經審查決定緩交的,應當通知抗訴人。緩交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抗訴人按照批准的緩交期限交納訴訟費的,立案庭予以立案,並將案卷移送相關審判庭。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
立案庭經審查認為緩交訴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當作出不予緩交訴訟費的決定,並向抗訴人發出預交訴訟費通知書。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
第六條 抗訴人提出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立案庭經審查決定減交、免交訴訟費的,應當通知抗訴人。抗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批准減交的數額交納訴訟費或被批准免交訴訟費後,立案庭予以立案,井將案卷移送相關審判庭。
立案庭認為減交、免交訴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減交、免交訴訟費的決定,並向抗訴人發出預交訴訟費通知書—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
第七條 抗訴人直接向我院提起抗訴並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的,立案庭通知一審法院向我院移送案卷。立案庭收到一審案卷後,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抗訴人向我院提出抗訴井交納訴訟費後,又提出撤訴的,立案庭立案後,將案卷移送相關的審判庭審查決定;準許撤訴的,抗訴人持準許撤訴裁定書到我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辦理退還訴訟費的手續。
第九條 在案件審理中,需要收取其他訴訟費用的,由相關審判庭通知有關當事人預交。
第十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實行。
2003年8月27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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