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進請示解答工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進請示解答工作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8年09月19日發布,自1958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8年09月19日
  • 實施日期:1958年09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據檢查我院這幾年來收到你們所請示解答的問題中,絕大部分是有關審判工作具體體現黨的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即尚無法律明文規定的)。我院對這些問題的處理,由於對地方情況缺乏具體了解,往往不能及時答覆或者有的解答不完全符合實際等,這種情況的存在對工作是不利的。為了使審判工作更好的體現黨的方針、政策,和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問題獲得及時適當地解決,根據黨中央關於權力下放的精神,現對今後處理問題解答的辦法,提出如下改進意見,希你們加以研究執行。
(一)你們在審判工作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決的問題(包括下級法院向你們提出的這類問題的請示),應由你院研究後提出意見,向黨委請示解決。
(二)有關審判程式方面的問題,在目前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你們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的實踐經驗,商同有關部門自行研究解決,或請示黨委解決。
對以上問題,經你院請示黨委後,黨委認為仍需由你院向我院徵求意見時,務請將你院對該問題向黨委請示的意見和黨委的指示一併告知我們,以便我們研究處理。
你們已獲解決的問題和你們對下級人民法院請示問題的批覆、解答,希同時抄送我院一份。
(三)你院或下級法院有關在審判過程中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即對已有法律、法令在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問題),由你院研究後提出意見,報送我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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