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江西省高級法院[1990]申經監字第5號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江西省高級法院[1990]申經監字第5號的請示的答覆》在1991.02.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江西省高級法院[1990]申經監字第5號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2.08
  • 實施時間:1991.02.08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申經監字第5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1987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發布的《企業經營範圍核定規範》的規定,化工輕工材料類中包括橡膠製品,橡膠製品類包括乳膠製品。保險套用天然橡膠製成,屬乳膠製品,國家計委將該產品劃歸化學工業部管理,屬化工材料類產品。
二、供方(申訴人)金坪華僑企業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化工”,可以經營保險套,且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處明知袷華服務企業公司是從金坪公司購進保險套,而批准其一次性經營,亦可視為同時同意金坪公司經營保險套;鑒於需方(被申訴人)袷華服務企業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門批准一次性經營保險套,應視為其與金坪公司所簽購銷保險套契約有效。
三、你院再審此案時,應當依據法律與事實,確認雙方的違約責任,妥善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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