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審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審理的函》在1990.07.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審理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7.26
  • 實施時間:1990.07.26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次旦央吉同時起訴與貢覺晉美和強巴歐珠離婚問題的請示報告及補充材料均已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在尚不能證明貢覺晉美已經加入印度國籍的情況下,不作為涉外案件審理的意見,但有關程式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試行)》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執行。同時,兩案應分開進行審判,並妥善處理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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