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覆在1987.12.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12.10
  • 實施時間:1987.12.10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復字第14號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後,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此復
1987年12月10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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