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請示案件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請示案件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是1986-03-24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請示案件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6-03-24
  • 生效日期:1986-03-2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請示案件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1986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對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報送我院內部請示的刑事犯罪(包括經濟犯罪)案件及時正確地辦理,現通知如下:
1.報送的請示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由報送單位完全負責。凡屬案件事實不清、不紮實以及有不同意見,不能作出結論的,在事實沒有搞清、搞紮實和作出結論前,請不要上報請示。
2.關於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請示,要寫出正式請示報告並附詳細案情報告和案卷。請示報告中要寫明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或政法委員會意見。如果審委會有幾種不同意見,也應寫明審委會傾向哪一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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