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對因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抗訴後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對因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抗訴後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在1991.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對因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抗訴後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8.10
  • 實施時間:1991.08.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經)〔1990〕30號關於在尚未審結的不服管轄異議裁定提起抗訴的二審裁定可否繼續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管轄的規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原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又提起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後審理時,應審議原裁定適用當時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訴訟法(試行)是否得當,而不是直接引用已廢止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作出二審裁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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