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2.0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1.15
  • 實施時間:2002.01.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研究決定,人民法院對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予以受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檔案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依據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三、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四、對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五、各直轄市、省會市、計畫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地域管轄採用原告就被告原則,統一規定為:
1、對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內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畫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對以機構(指作出虛假陳述的證券公司、中介服務機構等,下同)和自然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機構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畫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以數個機構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機構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畫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後,應在三日內將受理情況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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