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覆答覆釋解與套用·起訴受理卷概述》是201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梁鳳雲。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覆答覆釋解與套用·起訴受理卷概述
- 作者:梁鳳雲
- ISBN:9787509339145
- 頁數:303
- 定價:78.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1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覆答覆釋解與套用(起訴受理卷)》,本書以一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審判實務經驗為基礎,結合法理知識闡釋了行政訴訟實際審判工作中的疑難問題,並總結了大量的實務經驗,對法官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梁鳳雲,山西盂縣人,1974年生,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特約檢察員。西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碩士、博士。在博士研究生期間,榮獲中國政法大學科研創新一等獎、一等獎學金等。2001年研究生畢業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多部司法解釋、請示批覆答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作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成員參與起草了行政訴訟法建議稿。個人專著有:《行政訴訟判決研究》(博士論文)、《行政訴訟判決之選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覆答覆釋解與套用·法律適用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覆答覆釋解與套用·起訴受理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合著有:法務部律師資格考試指定教材《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尋求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糾紛的行政解決機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國家賠償法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等三十餘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行政法論叢》、《行政法學研究》、《公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五十餘篇。
圖書目錄
一、管轄
1.對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管轄權
2.林區法院等專門法院對於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
3.管轄權爭議的解決
4.管轄恆定原則的適用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及其牽連案件的合併管轄
6.對於重大、複雜行政案件的判斷
二、訴訟當事人
7.法律法規授權的消防監督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8.名為授權實為委託情形下被告的確定
9.經複議的案件,對原行政行為不服的,應以原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
10.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具有被告資格
11.行政複議程式中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12.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3.未成熟行政行為的相關人沒有原告資格
14.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15.被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
16.不服經上級機關批准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17.作為委託機關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具備被告資格
18.土地實際使用人具有原告資格
19.有權起訴婚姻登記行為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具有原告資格
20.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三、審理與判決
21.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式的行政行為作出複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審理客體的確定
22.引用的條文不明確或者條文之間存在衝突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3.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以作出行政行為時的法律法規為依據
24.涉及“紅帽子”企業經濟性質的問題,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1987]69號檔案的精神
25.公安機關連續使用傳喚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6.企業拍賣後屬於企業的資產的房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27.被訴行政行為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
28.以違反法定程式判決撤銷行政行為後,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的限制
29.黨政機關對其所辦經濟實體進行清理的行為合法
30.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定代表人被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訴申請的處理
31.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機關酌情減免特定規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應當直接判決變更
32.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行駛證暫扣的行為是一種強制措施行為,不應視為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
33.未經有關的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代表會議同意,行政機關轉讓集體企業財產的行為違法
34.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
35.財政部作為全國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
36.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衝突與處理
37.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處理
38.行政複議機關以不符合法定行政複議範圍作出終止行政複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複議申請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39.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
4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變更登記時,代表公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確定
四、行政賠償
41.鄉政府應承擔治安室工作人員侵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42.行政機關的扣押行為違法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43.公安機關違法採取收審造成被收審人近親屬的直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
44.行政機關對於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45.因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未能履行契約的損失不應當由國家賠償
46.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47.違法的房屋抵押登記行為行政賠償數額的計算
48.罪犯在監獄勞動中致傷、致殘所引起的國家賠償
4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同倉人致殘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50.警察以其機關的名義與罪犯共同詐欺的行為所引起的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覆答覆適用一覽表
後記
1.對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管轄權
2.林區法院等專門法院對於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
3.管轄權爭議的解決
4.管轄恆定原則的適用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及其牽連案件的合併管轄
6.對於重大、複雜行政案件的判斷
二、訴訟當事人
7.法律法規授權的消防監督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8.名為授權實為委託情形下被告的確定
9.經複議的案件,對原行政行為不服的,應以原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
10.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具有被告資格
11.行政複議程式中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12.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3.未成熟行政行為的相關人沒有原告資格
14.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15.被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
16.不服經上級機關批准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17.作為委託機關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具備被告資格
18.土地實際使用人具有原告資格
19.有權起訴婚姻登記行為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具有原告資格
20.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三、審理與判決
21.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式的行政行為作出複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審理客體的確定
22.引用的條文不明確或者條文之間存在衝突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3.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以作出行政行為時的法律法規為依據
24.涉及“紅帽子”企業經濟性質的問題,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1987]69號檔案的精神
25.公安機關連續使用傳喚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6.企業拍賣後屬於企業的資產的房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27.被訴行政行為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
28.以違反法定程式判決撤銷行政行為後,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的限制
29.黨政機關對其所辦經濟實體進行清理的行為合法
30.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定代表人被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訴申請的處理
31.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機關酌情減免特定規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應當直接判決變更
32.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行駛證暫扣的行為是一種強制措施行為,不應視為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
33.未經有關的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代表會議同意,行政機關轉讓集體企業財產的行為違法
34.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
35.財政部作為全國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
36.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衝突與處理
37.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處理
38.行政複議機關以不符合法定行政複議範圍作出終止行政複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複議申請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39.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
4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變更登記時,代表公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確定
四、行政賠償
41.鄉政府應承擔治安室工作人員侵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42.行政機關的扣押行為違法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43.公安機關違法採取收審造成被收審人近親屬的直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
44.行政機關對於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45.因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未能履行契約的損失不應當由國家賠償
46.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47.違法的房屋抵押登記行為行政賠償數額的計算
48.罪犯在監獄勞動中致傷、致殘所引起的國家賠償
4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同倉人致殘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50.警察以其機關的名義與罪犯共同詐欺的行為所引起的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覆答覆適用一覽表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