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2.1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12.12
  • 實施時間:1986.12.12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滬高法辦字第5號《關於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自訴刑事案件中,對那些經人民法院初步調查,明顯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不能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是不予立案還是駁回起訴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
一、自訴刑事案件的立案和開庭前的審查是刑事訴訟中兩個不同的階段。對於自訴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然後對立案的自訴刑事案件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開庭前的審查。
二、對於不構成犯罪的自訴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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