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五起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04月30日發布,自2014年04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4月3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被告人樊愛東、王聖華、蔡軍污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下旬,山東興氟新材料有限公司為處理副產品危險化學品硫醯氯,公司總經理助理邢斌(另案處理)在請示總經理劉根憲(另案處理)後,與被告人樊愛東商定每噸給樊愛東300元交由樊愛東處置。同年7月25日,樊愛東安排被告人王聖華、蔡軍駕駛罐車到山東興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拉走35噸硫醯氯,得款10500元。7月27日2時許,樊愛東、王聖華、蔡軍將罐車開至山東省高青縣花溝鎮唐口村南小清河大橋上,將35噸硫醯氯傾倒於小清河中。硫醯氯遇水反應生成的毒氣霧團飄至山東省鄒平縣焦橋鎮韓套村,將熟睡中的村民熏醒,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統受損,並造成莊稼苗木等重大財產損失,村民韓學芳(被害人,女,歿年42歲)原患有擴張型心肌病等疾病,因吸入酸性刺激氣體,致氣管和肺充血、水腫,直接加重心肺負荷,導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7月28日,王聖華被抓獲歸案,樊愛東、蔡軍投案自首。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樊愛東、王聖華、蔡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愛東、王聖華、蔡軍違反國家規定,往河中傾倒具有腐蝕性、刺激性的化學品硫醯氯,嚴重污染環境,並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成立,但罪名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樊愛東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王聖華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蔡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抗訴。
(三)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來,解決了以往環境污染案件“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的問題,全國法院加大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集中審結了一批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據不完全統計,截至去年12月,全國法院累計審結以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百餘件。其中,審結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八十餘件,本案即其中典型。本案的審判,嚴格界定了污染環境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也充分體現和發揮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犯罪,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職能作用。
案例2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與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是提供網際網路綜合服務的網際網路公司,騰訊QQ即時通訊軟體和騰訊QQ即時通訊系統是其核心產品和服務。2010年10月29日,騰訊公司等發現奇虎公司通過www.360.cn網站向用戶提供奇智公司開發的“360扣扣保鏢”軟體的下載,並通過各種途徑進行推廣宣傳。騰訊公司等認為該軟體直接針對騰訊QQ軟體,通過虛假宣傳,鼓勵和誘導用戶刪除騰訊QQ軟體中的增值業務外掛程式、禁止其客戶廣告,同時將奇虎公司產品和服務嵌入騰訊公司QQ軟體界面,藉機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騰訊公司等認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為不僅破壞了其合法的經營模式,導致其產品和服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嚴重破壞,其公司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亦遭到嚴重損害,以奇虎公司等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為由,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停止開發、傳播和發行“360扣扣保鏢”及相關軟體,停止已發行和傳播的“360扣扣保鏢”軟體現有功能,停止詆毀原告及原告的產品和服務的行為;2.連續三個月在相關網站和報紙上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25000000元;4.承擔原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全部訴訟費用。
(二)裁判結果
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市場經濟是由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自由競爭能夠確保市場資源最佳化配置,但市場經濟同時要求競爭公平、正當和有序。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本案奇虎公司等為達到其商業目的,誘導並提供工具積極幫助用戶改變QQ軟體的運行方式,並同時引導用戶安裝360安全衛士,替換QQ軟體安全中心,破壞了QQ軟體相關服務的安全性並對QQ軟體整體具有很強的威脅性,減少了騰訊公司經濟收益和增值服務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奇虎公司等無事實依據地宣稱QQ軟體會對用戶電腦硬碟隱私檔案強制性查看,並且以自己的標準對QQ軟體進行評判並宣稱QQ存在嚴重的健康問題,造成了用戶對QQ軟體及其服務的恐慌及負面評價,該評論已超出正當商業評價、評論的範疇,突破了法律界限。奇虎公司等在經營扣扣保鏢時,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嵌入QQ軟體界面,取代了QQ軟體的部分功能,其根本目的在於依附QQ軟體強大用戶群,通過對QQ軟體及其服務進行貶損的手段來推銷、推廣360安全衛士,從而增加自己市場交易機會並獲取市場競爭優勢,此行為本質上屬於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市場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1.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連帶賠償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總計500萬元。2.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連續15日在其網站(www.360.cn、www.360.com)首頁顯著位置,在新浪網(www.sina.com)、搜狐網(www.sohu.com)和網易網(www.163.com)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7日在《法制日報》和《中國智慧財產權報》第一版顯著位置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向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
此案為2013年最高法院公眾開放日公開庭審案件,亦是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網際網路領域不正當競爭的二審案件。本案涉訴雙方均為網際網路相關領域的重要企業,案件審理結果廣受業界、學界等多方關注。最高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奚曉明大法官親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審理了本案。通過該案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並確立了相關市場競爭規則,對相關網際網路企業之間開展有序競爭,促進市場資源最佳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該案公開宣判後,相關新聞媒體網站紛紛深度報導,網友亦對該案判決高度讚譽。
案例3
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台州市黃岩億隆塑業有限公司、北京溢煬傑商貿有限公司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及專利侵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雅培貿易公司是ZL200730158176.0號名稱為“容器”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簡稱涉案專利)的被許可人,並獲得涉案專利權人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人申請訴前保全措施及提起訴訟。億隆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了侵害涉案專利權的“YL-650A”、“YL-750A”、“YL-1000A”等型號的可密封塑膠容器(簡稱被控侵權產品),溢煬傑公司未經許可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雅培貿易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停止被控侵權行為,並提供了現金擔保。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奶粉罐,億隆公司和溢煬傑公司主要向奶粉生產企業批發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被控侵權產品將與奶粉一併銷售給最終用戶,每一個銷售環節都很有可能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權。而每增加一個銷售環節,都會造成損失擴大,侵權行為人增多,雅培貿易公司維權成本增加,維權難度加大。同時,涉案專利權系容器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僅十年,容器的外觀設計更新換代快,被控侵權行為的持續進行將會極大地影響到雅培貿易公司對涉案專利權的行使。因此,如不責令億隆公司和溢煬傑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將會對雅培貿易公司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據此,法院裁定億隆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溢煬傑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法院作出裁定後,經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辨法析理,促使被申請人從最初的拒絕簽收訴訟文書轉變至自動停止被控侵權行為,並最終成功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定,以調解的方式解決雙方糾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維護食品安全、準確及時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典型案例。首先,在社會效果方面,食品安全,尤其是奶粉安全問題是人民民眾重點關注的問題。雅培奶粉是世界知名奶粉品牌,本案的處理結果及時制止假奶粉罐的泛濫,從源頭上對假奶粉進行治理,體現了人民法院關注民生,維護食品安全的決心和努力。其次,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法院考慮銷售環節、維權成本、權利保護期限等具體因素,準確認定行為保全中“難以彌補損害”要件,迅速作出訴前行為保全裁定,準確及時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最後,在確保訴前行為保全的實際效果方面,法院積極督促被申請人執行保全裁定,並最終促成了雙方達成和解協定,有效保護了申請人的權利,充分實現了以行為保全促調解的社會效果。本案是北京市法院依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作出的首例涉及專利權的訴前行為保全裁定,表明了人民法院積極滿足社會司法需求,依法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實踐努力。
案例4
唐蘭與程永莉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7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收到以唐蘭為賣方、程永莉為買方的《房屋買賣契約》、《房地產交易契約登記申請表》等關於唐蘭所有房屋的房屋買賣材料,材料上均蓋有“唐蘭”字樣私章,部分材料簽有“唐蘭”字樣簽名,重慶市九龍坡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憑上述材料將登記在唐蘭名下的房屋過戶給了程永莉。2003年4月17日,唐蘭以其從未與程永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唐蘭的起訴,並在裁判理由中認為:唐蘭與程永莉蓋章簽訂制式房地產買賣契約,經登記部門審查,獲準房屋權屬轉移登記。2007年3月,唐蘭向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契約無效,並判令程永莉將訴爭房屋返還給唐蘭。訴訟中,法院查明,上述“唐蘭”的簽名均為程永莉丈夫所簽,“唐蘭”字樣的私章無法證明為唐蘭所有。該案經一審、二審以及重慶高院再審,均在契約是有效還是無效之間爭議,重慶高院再審判決認為契約有效並據此駁回了唐蘭的訴訟請求。唐蘭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涉案契約不涉及有效與無效的問題,而是是否成立的問題。在雙方當事人就契約關係是否成立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主張契約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唐蘭”簽名被證實並非唐蘭本人所簽的情況下,程永莉不能證明“唐蘭”字樣的私章為唐蘭本人所有並加蓋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後果。行政裁定書認定的事實只能證明房管部門行政行為的合規性,並不能證明民事行為的成立,且多方面證據均證明唐蘭並未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唐蘭與程永莉之間沒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買賣契約關係。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程永莉向唐蘭返還房屋。
(三)典型意義
該案庭審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接受當事人當庭質證,對於我國民事抗訴程式的豐富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該案的契約效力形態上,當事人在有效與無效之間爭議,原審法院也在契約有效與無效之間裁判,但經審理髮現涉案契約僅涉及是否成立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正確運用契約成立的舉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從而做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對於民事判決中舉證責任的適用方法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5
魏卓夫申請執行張寶峰、張澤政、李玉明公證債權文書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魏卓夫與張寶峰為鄰居。2011年張寶峰因生意籌集資金向魏卓夫借款人民幣4100萬元整,期限為一年。李玉明作為張寶峰的朋友自願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寶峰的兒子張澤政自願以其名下的房產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同年12月8日,魏卓夫與張寶峰、張澤政、李玉明簽訂了《借款契約》,並在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對該契約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還款期限屆滿後,張寶峰未能償還借款本金。魏卓夫於2013年9月1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證處申請了《執行證書》,該證書確認張寶峰應償還魏卓夫借款本金4100萬元及相應的借款利息、違約金,李玉明對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澤政對該借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二)執行情況
2013年9月27日,魏卓夫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收案後,即聯繫被執行人督促其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隨後,執行法官依法查封了三名被執行人名下的四套房產與三輛汽車。2013年12月30日,執行法官再次電話聯繫張寶峰督促其履行時,其不但無任何主動履行意願,且態度蠻橫,並對執行法官言語威脅。
2014年1月9日,執行法官等6名執行幹警與多家媒體一起趕到被執行人張寶峰之子張澤政位於北京市朝陽區900多平米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執行現場共有被執行人所僱傭保姆、司機、廚師及房客四人,在執行法官出示證件後,上述人員仍有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執行法官在控制住現場秩序後,依法在房屋門口張貼拍賣公告,並向被執行人張寶峰送達傳票和限制高消費令,對其乘坐飛機、入住高檔酒店等高消費行為依法予以限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還當場扣押被執行人所有的賓利車鑰匙一把。
次日,張寶峰便主動向執行法官打電話,承認錯誤並表示積極履行還款義務。2014年1月22日,魏卓夫到法院遞交了執行和解協定,本案順利執結。
(三)典型意義
該案屬於典型的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案件。本案三名被執行人生活富足,名下有數套房產,住著價值近6000萬的豪宅,擁有賓利、寶馬等多輛名車,卻欠債不還。在法院立案執行後,被執行人張寶峰仍然態度強硬,拒絕履行,甚至對執行法官言語威脅,抗拒執行,是典型的失信被執行人。
本案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被執行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限制其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在社會徵信系統內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形成了一處失信處處受制、最大限度壓縮其生存空間的執行威懾效應。正是在遭受信用懲戒之後,本案被執行人才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取得聯繫並達成執行和解協定。這充分說明,信用懲戒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執行威懾機制。同時,在本案執行中,執行法院通過媒體曝光,如實記錄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不僅加深了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而且震懾了其他的被執行人和債務人,使人們直觀地感受到拒不執行行為的嚴重後果。本案執行的過程說明,媒體除了具有引導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推動社會誠信建設的功能外,還具有助推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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