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殘疾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殘疾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05月14日發布,自2016年05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5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5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林某某強姦智力殘疾人馮某某案
一、典型意義:嚴懲性侵殘疾女性的犯罪行為,維護殘疾人人身權益
智力殘障女性的人身權益,尤其是性權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別保護。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處重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馮某某有智力障礙,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長,以關心幫助為名將馮某某的父親從家裡騙開,使得馮某某脫離監護,然後將馮某某帶回自己家中實施姦淫,且非法拘禁十餘天,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法院依法從重判處其無期徒刑,切實維護了殘疾受害人的人身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曾於2000年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刑滿釋放。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廣東省韶關市民政局副局長,以調查低保收入的名義進入廣東省某縣某村馮某某的家中,藉口要去鎮上拿錢騙馮某某的父親外出。後林某某甩掉馮某某父親,獨自回到馮某某家中,將馮某某(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評定為限定性自我防衛能力)帶回家中多次實施強姦,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機關前往林某某家解救。另外,林某某還強姦另外三名婦女。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繫纍犯,遂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林某某不服,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報送單位: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曾某某與張某某離婚案
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婚姻權利
維護殘疾人婚姻權利是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判決殘疾人離婚與否,將會對該殘疾人今後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對殘疾人與其配偶之間婚姻關係是否破裂的認定要嚴格遵照法律規定,更加慎重。本案中曾某某為智殘人員,曾某某的父親以其法定代理人名義起訴離婚,在張某某明確表示願意與曾某某共同生活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本著維護殘疾人最大利益的考慮,依法作出了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基本案情
曾某某系智殘等級為二級的殘疾人,2013年7月與張某某登記結婚。在曾某某懷孕後,其父親擔心有遺傳風險,要求曾某某流產未獲曾某某、張某某同意且又有房屋拆遷利益分配問題等原因,導致曾某某、張某某與曾某某的父親矛盾日益加深。後者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意見,走訪社區居委會、婚姻登記管理所、計生委了解相關情況的基礎上,認定曾某某雖有智力殘疾,但與張某某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夫妻關係和睦,並無感情破裂跡象,本著尊重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考慮,依法駁回了曾某某父親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本案報送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阿某某與南昌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依法及時救濟少數民族殘疾人人身權益
事故致殘往往會導致受害人致貧的後果,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及時救濟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案中,阿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嚴重殘疾且生活困難,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堅持能動司法,不辭勞苦跋涉兩千餘里上門調解,促成被告當場賠付,及時救濟了受害人的損失,實實在在為少數民族殘疾人農民工做了一件好事,在當地民眾當中引起了強烈反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阿某某因乘坐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的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嚴重受傷、雙下肢完全癱瘓,司法鑑定為二級傷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了解到阿某某經濟困難且身在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阿某某家屬無力到江西開庭的情況後,積極與被告方溝通,並連夜長途跋涉前往阿某某住地,就地開庭,促成雙方當事人調解,被告方當場支付給阿某某28萬元賠償款。
(本案報送單位: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孔某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殘疾人群體自強不息、自尊自立,參加適合其自身能力的勞動,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判決表明,司法審判必須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讓其能通過自身勞動創造幸福生活,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二、基本案情
孔某系一級智力殘疾人,2011年12月孔某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限為2年,至2013年11月30日終止。2013年7月,孔某個人在不理解簽署的檔案性質的情況下簽署了離職申請。孔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人民法院認為,因孔某不具備對簽訂勞動契約、簽署離職申請等涉及個人重大利益的行為的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重大民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孔某代理人對孔某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不予認可,孔某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應屬無效,雙方的勞動契約應繼續履行至契約期限終止。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契約法對孔某支付終止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
(本案報送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契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契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契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陳某某、陳某祥與陳某英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維護殘疾人的繼承權
殘疾人的繼承權依法不受侵犯。本案中陳某某雖身體有嚴重殘疾,但作為出嫁女,其父母在處分遺產時,並未堅持當地民間傳統中將房產只傳男不傳女的習慣,將案涉部分房產以遺囑的形式明確由身體有殘疾的陳某某繼承。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形式依法確認了遺囑的效力,切實保護了陳某某的財產繼承權,為陳某某日後的生活所需提供了堅實的物質保障。
二、基本案情
陳某某系雙下肢癱瘓的殘疾人,因其大嫂陳某英意圖占有陳某某父母遺囑留給陳某某及其弟陳某祥的房產,陳某某、陳某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某樓房第一層歸陳某某所有;判決確認某樓房第二層至第六層東邊全部歸陳某祥占有、使用。人民法院在依法確認遺囑效力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案涉房屋還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事實,判決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權益依照遺囑內容分別由陳某某、陳某祥繼承。
(本案報送單位: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李某某與李某玉排除妨害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居住權
如何將殘疾人保障法中對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指導原則和要求落到實處,是殘疾人權益保護審判實踐中需要重點予以關注的問題。在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支持殘疾人事業,增強殘疾人自立能力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切實依法加大殘疾人居住權利的保護,是解決殘疾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問題,也是具體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的具體舉措。
二、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內居住有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李某某、林某某系再婚夫妻,李某玉系李某某與前妻之女。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均為聾啞人。李某某的前妻田某某於2004年9月16日去世,繼承結束後,案涉房屋歸李某某所有。李某玉與其丈夫在經李某某與其前妻田某某同意下自行出資在案涉房屋內搭建一處平台,並自1999年起一直居住於訴爭平台內。現二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起訴要求李某玉及其丈夫搬離案涉房屋平台。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作為被告李某玉的父親,具有法定的關心幫助被告李某玉的義務,其要求被告搬離案涉房屋,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人道主義精神和親屬間的幫助義務,故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而原告林某某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無權要求被告搬離訴爭平台,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亦應予駁回。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某、林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報送單位: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七條第一款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第三款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杜某某訴張某某、何某某財產損害賠償案
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生產經營權利
讓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具體檢驗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標誌。本案原告杜某某系雙眼全盲殘疾人,其作為民事主體租賃門面用於經營盲人按摩,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體現,其合法經營權利更應受法律保護。而本案出租方違約侵害殘疾人正常生產經營,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原告作為殘疾人,由於其身體殘疾、法律知識薄弱、經濟條件有限等原因,在依法保護其權益時處於明顯弱勢地位。針對本案,法院的審理工作立足保護殘疾人生產經營權益,加大案件調解力度,最終通過調解方式結案,使本案殘疾人能夠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為雙眼全盲殘疾人,其租賃壹某公司門面一間用於經營盲人按摩。在杜某某經營過程中,壹某公司不履行出租設施修理義務,且其員工破壞杜某某經營設施,阻礙杜某某對外經營,導致杜某某無法開展正常經營。為此,原告杜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某、何某某恢復其店內設施並賠償相應的損失。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查明,原告杜某某作為殘疾人,法律意識淡薄,不能舉示相關證據,且其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切實依法保護殘疾人弱勢群體的合法經營權益,減輕殘疾人的訴訟負擔,人民法院加大案件協調力度,最終促成原告杜某某與案外人壹某公司簽訂調解協定,切實保護了原告杜某某的合法經營權益。原告杜某某亦撤回了針對被告張某某、何某某的起訴。
(本案報送單位: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七條第一款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王某甲訴王某乙履行調解協定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財產權
確保殘疾人的財產安全,保障其財產利益不受到損害,關乎殘疾人的生存狀態和生活質量。如何維護智力殘疾人的財產權利是社會的一個難題。大部分智力殘疾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於個人財產的重大變動往往缺乏足夠的理解能力和認知能力,法律規定由殘疾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保護殘疾人的財產權益。而殘疾人的監護人往往是殘疾人的親屬,若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私自處分殘疾人的財產,從財產交易行為本身不容易判斷。法院對於監護人侵犯殘疾人作為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利的做法不予支持,以保障殘疾人財產權。
二、基本案情
殘疾人王某某(案外人)的兩位監護人王某甲與王某乙之間出於一己私利簽訂調解協定,約定出賣殘疾人個人所有的房產並將所得部分房款歸兩位監護人所有。人民法院認為,兩位監護人這種私自簽訂調解協定處分被監護人王某某(殘疾人)的財產並侵占房款的做法有違親人的監護職責,更是對殘疾人財產權的侵害。依照法律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故人民法院駁回監護人王某甲要求履行調解協定分得出售殘疾人王某某房屋價款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本案報送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韓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一、典型意義:嚴懲損害殘疾人權益的拒不執行判決行為,維護殘疾人合法財產權益
加強對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應當體現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在執行民商事裁判過程中,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嚴重損害殘疾人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懲治。本案申請人莫某某二級傷殘,已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極其困難且無錢繼續治療,因而多次上訪。被告人韓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且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堅決對韓某某定罪處罰,並判處實刑,不僅打擊了“老賴”的囂張氣焰,切實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改善當前執行環境,緩解執行難都有示範和推動作用。
二、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韓某某的矸石礦工作時摔傷,經鑑定為二級傷殘。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韓某某。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韓某某賠償莫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總計58.2萬餘元。
判決生效後,韓某某未主動履行,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8月,莫某某和韓某某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定,約定韓某某在兩年內分四期給付莫某某20萬元,莫某某放棄其餘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年11月底,韓某某依照約定支付莫某某10萬元後,就再沒有按照協定履行。2014年12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要求韓某某履行原人民法院判決。法院經調查發現,韓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在銀行總計取款7萬元,但均未用於賠償莫某某,而是用於乘坐飛機旅遊和其他高消費。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將其收入用作其他消費而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致使申請人未能得到賠償款,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於2015年9月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韓某某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報送單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曹某訴某糧管所、黃某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堅持持續執行,大力維護涉殘疾人生效判決的執行力
涉及殘疾人當事人的生效判決能否及時全面執行,殘疾人當事人能否及時獲得判決確定的執行款,事關殘疾人當事人的後續治療和生活照料,事關殘疾人能否有尊嚴的生活。在本案中,十五年來,人民法院秉承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堅持為殘疾人當事人將各項賠償款及後續醫療費用及時執行到位,從未中斷,以十五年如一日、全面到位的持續執行,解決殘疾當事人的後顧之憂。
二、簡要案情
2000年曹某在拆除某糧管所委託的住宅樓建築時因事故受傷導致高位截癱。因某糧管所、黃某、范某對事故均存在過錯,法院判決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2004年之後三被告每2年支付一次後續治療費給原告曹某直至其死亡。2007年、2014年曹某先後兩次向法院起訴主張後續的醫療費,均獲得法院支持。某糧管所改制,人民法院也依法變更改制後的某糧食購銷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15年來,人民法院從未中斷對曹某案件的執行工作,且均執行到位,將執行款送至曹某家中。
(本案報送單位: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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