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實施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實施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試點工作的通知》在1996.06.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實施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試點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6.27
  • 實施時間:1996.06.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與完善,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關係極為密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抓緊起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細則。
為做好《決定》施行準備工作,適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要求,請你們共同研究,有重點地選擇幾個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地(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重點,是選擇不同類型的典型案件,適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一審程式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如何確定提起公訴案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範圍;在審判中,審判長如何組織庭審活動;公訴人在庭審中怎樣進行指控和證明犯罪;庭審中的訊問、舉證、質證、辯論如何開展;證人如何出庭作證;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範圍及程式等,都可參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點。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試點過程中,要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務求取得實效,取得經驗,並做好總結工作。
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試點單位工作的指導,以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後,可以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適當組織未開展試點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觀摩、學習,促進經驗交流。
試點單位確定後,請於7月15日前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廳和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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