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在1988.06.0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8.06.01
  • 實施時間:1988.06.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來有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必須堅決制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發出《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衊的通知》中指出:“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又發出《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特別是開放城市更要嚴加注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現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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