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在2000.02.13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02.13
  • 實施時間:2000.02.13
為了進一步加強工作溝通,協調檢、法兩院的工作關係和執法活動,及時解決司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公正司法,適應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確定,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
一、工作協商的指導原則:
(1)堅持依法辦事,確保公正司法,適應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
(2)理順工作關係,協調檢、法兩院的司法活動;
(3)著眼於全局,及時研究解決檢、法兩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工作協商的內容,主要是:
(1)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工作中,需要檢、法兩院互相溝通、協調行動的有關重大問題;
(2)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出現的認識不一致的重要問題;
(3)檢、法兩院工作中需要統一司法活動的其他重大問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不屬於工作協商的內容。
三、工作協商的方式,主要在“兩高”領導同志之間進行。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先行協商後,再提交“兩高”領導同志進行協調。
四、工作協商的時間不定期舉行。雙方均可提出協商的議題。議題確定後,雙方有關部門均應認真準備。
五、工作協商的成果,必要時可以形成“紀要”。紀要由提出議題的一方草擬,經會簽後行文。
六、有關工作協商的具體事宜,由“兩高”辦公廳共同商定。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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