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在2008.09.28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土資源部頒布。

基本介紹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土資源部
  • 頒布時間:2008.09.28
  • 實施時間:2008.09.28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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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土資源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土地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的溝通聯繫,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國土資源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建立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國土資源部為牽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為成員單位。國土資源部分管部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分管的部級領導及有關司(局、廳、庭、室)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處級幹部為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聯席會議設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廳、庭、室)負責同志和聯絡員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集辦公室成員會議。
聯席會議主要通報涉及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預防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措施;研究決定當年需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督辦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
地方吝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建立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二、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在加強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依託政務區域網路,實現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信息系統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信息聯網共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報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及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審判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聯繫配合機制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一旦出現暴力抗法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要依法妥善處置。處置工作中,要堅持“三個慎用”原則,以教育疏導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專門的聯繫渠道,確定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聯繫的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強執法銜接與溝通配合。
四、加強涉嫌犯罪案件調查中的協助配合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調查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互相協助和支持。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辦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協助,或者向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辦案件所需的相關材料;就政策性、專業性問題提出諮詢的,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辦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參加案件討論;就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諮詢;對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如果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應在移送時一併告知受理案件機關。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批准逮捕、公訴過程中,需要確定耕地破壞程度的,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並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鑑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和國土資源部《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程式的規定》(國土資發[2005]175號)辦理。
五、積極做好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辦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2001 年第310號令)、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和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貪污賄賂、讀職等行為,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等行為,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建立移送工作制度,進一步規範案件移送工作。
六、加強對重大問題的研究
當前國土資源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難以執行到位、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難以有效遏制、國土資源違法犯罪人員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等問題非常突出,嚴重影響了國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部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有關問題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在堅持依法、有效原則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按照各自職權範圍,適時出台有關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檔案,逐步加以解決。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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