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是為了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7月22日,《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7月22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 發布機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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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是為了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7月22日,《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7月22日起實施。

檔案內容

《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對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責任和過錯相結合,堅持懲戒和教育相結合,規範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範圍、組織機構、工作程式、權利保障等,發揮懲戒委員會在審查認定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提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對於懲戒委員會的組成,意見要求,組成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代表以及法官、檢察官代表,法官、檢察官代表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的50%。懲戒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從實踐經驗豐富、德高望重的資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人選把關後產生。
對於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應當是非常審慎的。按照意見的要求,懲戒工作由法院、檢察院與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法院、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意見明確指出,“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受理許可權,轉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意見對於提請懲戒的程式作出了規定,法院、檢察院在司法管理、訴訟監督和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法官、檢察官有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認定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請懲戒委員會審議。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意見提出了懲戒的舉證責任,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有關法院、檢察院應當向懲戒委員會提供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事實和證據,並就其違法審判、檢察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
懲戒委員會經過審議,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和相關規定,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對當事法官、檢察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意見同時也給予了當事法官、檢察官相應的權利,“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檢察院申請複議,並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檢察院申訴。”
一旦認定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屬實,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檢察院應當作出懲戒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意見最後列舉了處理結果,包括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依法辦理;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涉嫌犯罪的,應當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應當按法定程式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內容解讀

201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強調,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責任和過錯相結合,堅持懲戒和教育相結合,規範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範圍、組織機構、工作程式、權利保障等,發揮懲戒委員會在審查認定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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