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健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健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等問題的通知》在2004.03.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健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等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4.03.19
  • 實施時間:2004.03.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更好地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進一步落實《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自身反腐敗和紀檢監察工作,現就健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直轄市、副省級市、省會市的基層檢察院和編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層檢察院,應商當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設立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在30人以上未設立紀檢監察機構的基層檢察院,應配備專職紀檢監察幹部;30人以下的應明確兼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
二、認真落實《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監察部門的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參加檢察委員會,不是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可以列席檢察委員會會議。
三、認真落實《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正職領導人的任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同意。
四、地市級人民檢察院要按照“紀檢監察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要求,配齊配強紀檢監察部門人員,保證工作需要。
200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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