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監察機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監察機構的通知》在1990.08.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監察機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0.08.22
  • 實施時間:1990.08.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編制委員會:
為了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廉政建設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檢察系統的監察工作,監督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執法、守法、遵紀、廉潔,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內設定監察機構或監察員。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察機構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設定,不得提高機構規格。縣級檢察院不設專門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專職監察員。直轄市的區檢察院如確需要也可設立監察機構。監察機構作為檢察院的內設機構與紀檢組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所需編制和人員,從各人民檢察院編制中調劑解決。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監察機構的設定按機構編制管理審批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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