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是為落實並完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規定製定的,也是是中辦200828號檔案規定的改革任務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
  • 制定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制定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性質:通知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法發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法院、檢察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檢察院,各海事法院、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檢察院
已於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1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17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落實和規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檢察長不能列席時,可以委託副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任務是,對於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其他有關議題發表意見,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三、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下列案件或者議題,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
(二)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四)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
四、人民法院院長決定將本意見第三條所列案件或者議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會議議程、會議時間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議題,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五、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會議材料在送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同時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六、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前進行充分準備,必要時可就有關問題召開檢察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
七、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會議,可以在人民法院承辦人匯報完畢後、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前發表意見。
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的發言程式適用前款規定。
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在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發表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
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及時送達或者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的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的其他議題,人民法院應當將討論通過的決定文本及時送給人民檢察院。
九、出席、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所有人員,對審判委員會討論內容應當保密。
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具體事宜由審判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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