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覆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編辦函[2000]8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覆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04.30
  • 實施時間:2000.04.30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京檢字[2000]41號《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收悉,經我院發函向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查詢核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已作出正式復函,答覆如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你們按中編辦答覆意見辦。
此復。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問題的復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編辦函[2000]84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函》(高檢發法字[2000]5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發[1998]131號檔案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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