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容許劑量

一個人在身體承受的了情況下接受最大的藥物劑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大容許劑量
  • 外文名:maximum permissible dose
  • 本質:接受的最大輻射量
  • 出現:1910年
  • 提出: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
原理簡介,詳細內容,理論發展,

原理簡介

最大容許劑量(maximum permissible dose),即一般條件下,在無損傷的情況下生物體所能接受的最大輻射量。

詳細內容

一般人被輻射時,輻射量如果在200rem以下,在一般條件下不會死亡,而出現輻射症狀。但是要定量的考查10rem以下的射線的生物學作用會遇到很多困難。通常認為細胞對刺激的反應存在閾值,因而在被照射的場合也可認為存在著無損傷作用的安全劑量界限。
但從歷來的由放射線誘發的突變和白血病等所獲得的高劑量的資料推測,射線劑量和生物學效應間存在著大致的比例關係,假若在低劑量這種關係也成立,那就不存在閾值。另一方面,最近的放射生物學研究表明,細胞具有對射線損害修復的能力,如把某種生物效應作為指標,劑量-效應關係將不是單純的直線,有的資料表明低劑量區的效應低。在這種狀態下,從放射生物學實驗還不能得到是否存在閾值的結論。因此對所謂存在絕對安全的射線劑量這個問題,還不能得到科學上的證明。
可是人類自古以來就不斷地接受天然射線能。因此與受天然放射能的影響相比,假如人工放射性的大小是可以忽視的程度,那么由此將可得到容許劑量的大致標準。所以與利用放射線所得到的利益相比,而由放射線可能帶來的損失可以忽略,權宜地求得這種小的照射標準,它就是容許劑量。

理論發展

這個概念是1910年的時候出現的,隨著時代的變遷,1930年又提出了耐受量(tolerance dose)等概念,由於看到了國際上對這些概念討論的需要,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提出了幾個建議。ICRP於1950年提出最大容許劑量為每周0.3R(R為倫琴)。其後經過幾度變更,各國都把1965年提出的建議作為制訂有關輻射防護法律的標準。所規定的最大容許劑量,在職人員和一般人員有很多區別。有關對射線高度敏感的造血器官和有遺傳效應的生殖腺的輻射劑量方面的問題也很多。譬如對18歲以上的在職人員規定,生殖腺和骨髓的年最大容許劑量為Drem*,這裡D=5(N-18)(N是年齡)。還有對一般人規定外照射的最大容許劑量為1年0.5rem。由放射性同位素引起的內照射有關的最大容許劑量的確定,由於與很多重要因素有關,ICRP也屢次提出修正值。在日本,科學技術廳規定的最大容許照射劑量為3個月3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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