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愛雲

曾愛雲

曾愛雲,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

2004年6月,被湘潭市檢察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7月21日,曾愛雲被最終判定無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愛雲
  • 身份: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
人物經歷,判決,申請賠償,

人物經歷

曾愛雲,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該校工科南樓308室遇害,經湘潭市公安局偵查,曾愛雲、陳華章有殺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
2003年10月29日,曾愛雲、陳華章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判決

湘潭市中級法院分別於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雲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被最高法院、湖南省高級法院發回重審。
2015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
這個無罪判決,曾愛雲等了10多年。
宣判後,已38歲的他,被立即送回了老家湖南邵東縣。曾愛雲在電話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對於那段被當作殺人嫌犯關押的經歷,他不願再回首:“母親是殘疾人,含辛茹苦把我養大。沒想到遇上這樣的事情,又讓她忍受10多年的折磨……”
洗冤路上,同樣韶華不再的,是曾愛雲的代理律師鐘致遠。從一頭青絲到慢慢謝頂,為了“險些冤死”的曾愛雲,鐘致遠從免費司法援助到擔任代理律師,也捲入了這場持續10年多的司法漩渦。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這個發生在2003年秋季的命案,由於牽涉兩個學生爭奪女友和爭奪導師的寵愛等各種糾葛,在湖南省湘潭市坊間,曾傳出多個版本。
2003年9月,在工作兩年後,曾愛雲回到母校湘潭大學,攻讀機械工程學院的研究生。導師對他的評價是:成績好,能力強,尊敬師長。
2015年7月23日晚上,曾愛雲告訴記者,自己家世悽苦,自幼喪父,母親又殘疾,是靠著三個舅舅和哥哥的資助,才得以完成學業。
讀研中,他遇到了當年的同學陳華章。這個時年25歲、在不久後便將他拖入無底深淵的人,有媒體報導時將他們稱為“感情極好,有錢一塊花”的兄弟。但曾愛雲卻予以否認。他說,陳華章是他大學前兩年的同班同學,成績非常優秀,也是學生會的重要幹部。“平時他看我們都是高高在上的樣子,後來讀研再遇見,有話說,但沒深交。”
在湘大,曾愛雲求學之路順利,但感情上遇到麻煩——一次聚餐上,曾愛雲結識了同一學院的李霞,兩人互有好感,關係逐漸密切。但和曾愛雲相識前,李霞與同學院的研究生周玉衡已戀愛四年。曾愛雲出現後,她決定與周分手。
無法割捨這段戀情的周玉衡心生不滿。他後來從同學口中得知曾愛雲有“作風問題”。他將這一傳聞告訴了李霞,還勸她回到自己身邊。
周玉衡學業優秀,並深得導師喜愛,也是學院領導看重的“苗子”。在周遇害後,有人見證,他的導師十分悲痛,甚至“哭暈倒地”。
曾愛雲決定離開這場感情漩渦。
案卷材料顯示,2003年10月27日19時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愛雲打電話給周玉衡,為自己辯解,並約他晚8時在圖書館前見面,表示願把李霞還給周。20時許,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如約來到圖書館,與曾愛雲、李霞見面。
碰頭後,彼此間也沒有過多交談,周玉衡便被陳華章扶回宿舍。
當時,李霞注意到,周玉衡看起來頭昏乏力,感覺不放心,準備和陳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陳拒絕了。之後,她仍然心裡忐忑,並聯繫周玉衡其他學友去問候。
當天23時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師在草地上發現了周玉衡的屍體,隨即報警。
大學校園裡出了謀殺案,當地警方不敢懈怠,迅速偵破,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湘潭市人民檢察院2004年17號起訴書指控曾愛雲與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指控稱,2003年10月,曾愛雲得知周玉衡將自己過去所謂“作風問題”告訴女友李霞、勸二人分手的訊息後,心生不滿,便與早因導師偏愛而心懷妒忌的陳華章,合謀教訓周玉衡。
檢方指控,2003年10月27日18時30分,陳華章在周玉衡的茶水裡下了安定藥。當天22時28分左右,曾愛雲趁李霞接聽電話時離開,獨自來到308室,用棕繩將坐在椅子上昏昏欲睡的周玉衡勒死。事後,曾、陳二人共同轉移了屍體,陳華章清掃了現場,並將周玉衡的手機卡取出,然後將該手機和作案的棕繩,藏匿於自己的電腦桌抽屜里,並把地上的血跡用抹布擦淨。當天23時40分,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給曾愛雲和李霞各發了一條內容相同的簡訊稱:“我退出,祝你們幸福。”
2004年9月1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一路破綻
那天晚上,律師鐘致遠反覆翻看複印的案卷,標註了一連串的問號。
他注意到,曾愛雲被警方初次訊問時,堅稱當晚“始終和李霞在一起”。幾經訊問後,他改變口供,承認殺害了周玉衡。但在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曾愛雲曾當庭翻供,稱遭受刑訊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後歷次庭審,他都否認殺人。
鐘致遠告訴記者,會見時,曾愛雲曾向他表示,之所以承認殺人,是受到警方刑訊逼供。“他告訴我,審訊時,警方逼迫他跨‘一字馬’,長時間堅持,且上身必須挺直,否則挨打。沒多久,他的胯部和襠部就痛得難以忍受。”
鐘再細看其他證據,感到關鍵證人李霞明顯是在被恐嚇和違法取證的情況下,才作出不利於曾愛雲的證言的:案發頭兩天,李霞在湘潭大學辦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隊做了5次供述,均稱案發當晚曾愛雲始終和她在一起。此後,她因涉嫌包庇罪被關進看守所,又5次供稱當晚曾愛雲曾離開她約20分鐘。而這20分鐘恰是警方認定曾愛雲去殺害周玉衡的時間。
顯然,李霞受到了壓力。
進而,鐘查到了證據:案卷中,警方審訊人員直接威脅李霞,“你不是證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強調“曾愛雲肯定在10點多離開了你,你必須回答……”
李霞則憤怒地反駁:“(那天)你又沒和他在一起,你怎么知道……”
對抗的結果是,李霞被以偽證罪起訴,並判刑。
李霞被逼作出的假證,直到8年後的2013年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審中,才得以澄清——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認定,因偵查機關存在誘導式問話,李霞不利於曾愛雲的證言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一路查下去,鐘致遠毛骨悚然。
他調查的結論是,這是個徹頭徹尾的冤案,而警方甚至連起碼的偵查邏輯都經不起推敲。
他認為,警方認定曾愛雲殺人的證據——兇案現場留有與曾愛雲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紋種類同一的殘缺鞋印,椅子後背有曾愛雲手印,曾愛雲褲子口袋中還發現一根與作案的棕繩種屬一致的纖維——都存在疑點。
“口袋裡的纖維,是在沒有任何人見證的情況下取得的。”鐘致遠說,湖南省公安廳的鑑定結論是,只能認定口袋裡的纖維與棕繩上的纖維“種屬一致”,不能認定就是殺人棕繩上的纖維。“兩者沒有必然性,不能就此認定,殺人的棕繩是曾愛雲購買、當時使用了。”鐘告訴記者。
其二,警方稱,在現場有一枚殘留腳印與曾愛雲的鞋底花紋相同。“但那只是一塊2×4厘米左右的痕跡,而且曾愛雲的鞋子在市場上隨處可買,308室有眾多師生出入,警方在偵查時,卻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於椅背上的手印,該室老師趙又紅證明,室內打掃衛生時從來不擦靠背,也沒有看到別人擦過椅子背面。而在事發前幾天,曾愛雲曾來過該室,並在周玉衡椅子周邊停留過。
“我覺得可疑的是:被害人的手機、喝安定藥的杯子、擦拭藥液的衛生紙、殺人的繩子、購買安定的病曆本和處方,都是在陳華章的抽屜里發現的。湘潭市中院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也認定,陳華章一直在現場,並且陳華章買安定藥用的是假名,案發後取走周的手機卡、並給周的同學好友報平安,試圖製造因情變出走的假象。這難道不是殺人的跡象嗎?”鐘致遠說,他查看了案卷中陳華章寫的多篇日記,字裡行間,陳對於周玉衡因自己推薦而結識導師,反而從導師那裡奪走自己寵愛一事“如火焚心”。這顯然有足夠的動機。
案卷材料中,有一段讓鐘更覺得不可思議:警方認定是兩人合作殺人,可陳華章的交代卻是:當晚他在308室看書時,曾愛雲勒死了周玉衡,他聽到椅子倒地聲音後,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
“兩個人如果約好殺人,肯定有分工、有協作。而按照警方的調查,是曾愛雲在殺人,而作為‘副手’的陳華章則在後面安靜地看書學習。這合乎情理嗎?就算是如此,但勘察現場可以發現,身高僅1.56米的陳華章,因書桌隔板擋住視線,是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的。”
2008年,鐘致遠曾請湘潭大學法學院兩女生到案發現場,在法學院老師見證下做了模擬實驗,也證實陳華章的供述存疑。

申請賠償

湖南高院二審裁定“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被告人之一曾愛雲無罪後,曾愛雲向一審判其死刑的湘潭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294萬餘元,同時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曾愛雲
2015年11月15日,湘潭中院已受理曾愛雲的申請,並定於12月1日聽取意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