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當事人

更換當事人又稱“當事人的更換”。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作為特定訴訟的當事人,如果與本案爭議標的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對本案不享有訴訟權能,.則是不符合條件或稱不合格的當事人,不應成為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應進行更換。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

依此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査起訴起段或在審理過程中,如發現當事人不符合條件,應依職權進行更換。更換後,符名條件的原告不願參加訴訟,可裁定終結訴訟;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願退出訴訟,以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符合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的,以裁定駁回起訴。如在審理過程中更換當事人,訴訟應當重新開始,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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