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在1990.04.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4.14
  • 實施時間:1990.04.1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函(1990)19號《關於在二審追加當事人後調解不成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當事人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需要追加或更換當事人的案件,如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不應列被追加或更換的當事人。
1990年4月14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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