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內瓦四公約

曰內瓦四公約全稱“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四公約於1949年8月同時在瑞士日內瓦簽訂,1950年10月21日同時生效。中國於1949年12月10日在四公約上籤字,1956年批准四公約,1957年6月四公約對中國生效。

四公約規定:(1)敵我傷病者在一切情況下有權無區別得到人道的待遇和照顧。交戰國傷病者落入敵手受日內瓦公約保護;戰後,衝突各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可能措施搜尋傷員,予以適當照顧;衝突各方有義務儘速登記手中傷病者、死者,交換名單,埋葬、火化死者;配有紅十字、或新月或紅獅與日標誌的固定醫療隊、醫療所、醫院船免受攻擊;(2)戰俘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給予其人道待遇及保護,禁止虐待和侮辱戰俘;除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不得監禁戰俘;戰俘有權得到食、宿、衛生照顧,有權拒絕從事危險、屈辱的勞動;戰俘有義務遵守拘留國部隊現行法規,違反者受司法、紀律制裁;戰後,衝突各方應立即釋放並遣返戰俘,不得遲延;(3)交戰方不得將平民安置在某地以使該地免受軍事攻擊;禁止謀殺、體刑、酷刑、殘傷平民肢體;禁止以平民為人質;禁止對平民進行治療所需之外的醫學、科學實驗;禁止將平民個別或集體地從占領地移送或驅逐到其他地方;不得強迫當地居民在其武裝部隊或輔助部隊內服務或對當地居民進行壓迫和宣傳使其“自願’’應徵;不得破壞平民私人財產、公共或集體所有的財產,除非軍事行動絕對必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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