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

指1958年4月29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會議上籤訂的4個公約。包括:(1)《領海與毗連區公約》,規定領海的定義、界限和劃分方法,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和毗連區的制度。(2)《公海公約》,規定公海的定義、自由原則、各項制度,以及各國在公海上的權利。(3)《公海漁業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規定各國國民在公海上捕魚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沿海國和其他國家的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權利。(4)《大陸架公約》,規定大陸架的範圍、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大陸架覆水域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劃界規則等。1972年,非洲國家在拉美國家200海裏海洋權的基礎上,提出專屬經濟區的概念,要求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1973年12月召開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重新審議這4個公約。1982年4月30日在聯合國總部以此為基礎制定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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