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扣駕駛證

暫扣駕駛證

暫扣駕駛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違法者實施的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在一定期限內暫停駕駛資格懲處違法行為,主要適用於飲酒駕駛、超速50%以上等嚴重情形。該處罰與扣留駕駛證存在性質區別,前者為行政處罰結果,後者屬行政強制措施。首次飲酒駕駛將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罰款,再犯則吊銷駕駛證;暫扣期間繼續駕駛按無證駕駛處理,面臨200-2000元罰款、15日以下拘留及記6分處罰。

暫扣駕駛證制度源於2004年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弔扣駕駛證”規定,相關條款被現行法律吸收調整。駕駛人暫扣期滿後需通過法規學習及考試恢復資格,若駕駛證被吊銷則須重新考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暫扣駕駛證
  • 屬性:交通違法處罰方式  
簡介,法律規定,相關處罰,行政處罰,記分,具體處罰規定,

簡介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人在一定期限內暫停機動車駕駛資格的處罰方式,其相當於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上兩規章均已於2004年5月1日廢止)中的弔扣駕駛證。
駕駛證暫扣和扣留有明顯的區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是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採取此類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查明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的事實,做出正確的處罰決定。
例如在事故現場,交警如果當時不能立即對車主進行處罰,就需要先將駕駛員的駕駛證扣留,然後根據調查的結果,選擇是註銷駕駛證、吊銷駕駛證、甚至是歸還駕駛證等。而暫扣駕駛證期滿之後就可以領取了,如果是吊銷駕駛證的話,車主就需要重新考取駕駛證。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不予受理

相關處罰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記分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6分

具體處罰規定

由交通違法代碼16101、16102、16103,可知
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1000元罰款,記6分,並處15日拘留
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機車的,處200元罰款,記6分,並處5日拘留
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處500元罰款,記6分,並處10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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