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代碼16103對應"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及相關條例,違法者將面臨扣6分、罰款1000元(截至2024年),並可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南寧市多起案例顯示,該違法行為處罰措施包括罰款1000元並記6分。違法代碼結構遵循全國統一分類規則,第二位數字代表扣分分值。
基本介紹
- 違法行為: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 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扣分:6分
- 罰款:1000元扣6分,並可處15日以下拘留
- 拘留措施:15日以下罰款金額:500元或1000元
- 生效時間:2024年
代碼結構
- 第一位"1"表示機動車通行類違法行為
- 第二位"6"代表扣6分
- 後兩位"03"為順序碼,標識同類中的第三種行為
違法行為詳情
處罰措施
- 記分處理:扣駕駛證6分
- 罰款: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二條,罰款金額為1000元(截至2024年)
- 行政拘留: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處罰還包括扣6分、罰款500元或1000元
實際套用案例
- 2024年10月,梁某因使用暫扣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處罰款1000元並記6分
- 2024年10月,韋某在同款違法行為中,同樣被處1000元罰款
- 2023年6月,某當事人因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非法律特別列明的)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1000元並記6分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