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已經廢止,其調整內容已被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於2004年4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代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 外文名:Road traffic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頒布時間:1988年3月9日
- 狀態:已廢止
- 被取代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二章
第九條
第十條
-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 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 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 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 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全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十一條
- 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準許車輛通行;
- 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不準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 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 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
- 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第十三條
- 直行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然後向左曲臂放下,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 左轉彎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準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準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 停止信號: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準車輛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
第十四條
- 直行信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 左轉彎信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 停止信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準前方車輛通行;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車輛須靠邊停車。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三章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 須由正式駕駛員操作,並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
- 寬度不準大於牽引車;
- 用軟連線牽引裝置時,與牽引車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 制動器失效的,須用硬連線牽引裝置。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 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 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 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 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 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 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 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 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 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 駕駛和乘坐二輪機車須戴安全頭盔;
- 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 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 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 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和教練員證;
- 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 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 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 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 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腳踏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第五章
第三十條
- 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
- 裝載須均衡平穩,綑紮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
- 大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二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 大型貨運汽車掛車和大型拖拉機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 載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 載質量不滿一千公斤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後三輪機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五十厘米;
- 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二十厘米;
- 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後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第三十一條
- 腳踏車載物,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後端不準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 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 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轅,後端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 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
-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並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 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拖拉機掛車和設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經車輛管理機關核准,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 貨運汽車車廂內載人超過六人時,車輛和駕駛員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核准,方準行駛;
- 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 二輪、側三輪機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機車不準載人。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 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機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非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
- 在劃分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 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超車;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低速行駛或遇後車超越時,須改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 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車時可以駛入超車道,超車後須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五條
- 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公路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
- 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 二輪、側三輪機車在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 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後三輪機車在城市街道為四十公里,公路為五十公里。
- 拖拉機、輕便機車為三十公里。
- 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第三十六條
- 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 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 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時;
- 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 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 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 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 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 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 機動車須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須同時開轉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 在設有分道指示牌及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提前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 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 向左轉彎時,機動車須緊靠路口中心點小轉彎;
- 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機動車須依次停車等候,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 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 遇有停止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條
- 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
- 支、幹路不分的,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
- 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 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第四十四條
- 遇有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紅燈亮時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鐵軌五米以外;
- 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遼望,確認安全後,方準通過;
- 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通過;白燈亮時,準許通過;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按前項規定通過;
- 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時,須按當捷運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 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窄橋,須減速靠右通過,並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 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 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 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第五十條
- 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除外,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 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 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 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 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 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遼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 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 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 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 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 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 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腳踏車帶人,但對於帶學齡前兒童,各地可自行規定;
- 駕駛三輪車不準並行。
第五十九條
- 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 不準駕車並行;
- 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
- 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超車,趕二輪畜力車須下車牽引牲畜;
- 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必須燃燈;
- 停放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 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 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 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 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 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 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第七章
第六十三條
- 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 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 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 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 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 通過鐵路道口,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二)(三)項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 乘座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 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 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 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 乘座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第八章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九章
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 挪用、轉藉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第七十五條
- 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 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單獨駕駛車輛的;
- 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 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條
-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 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車輛的;
- 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的;
- 駕車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的。
第七十七條
- 逆向行駛的;
- 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 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 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十八條
- 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 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 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 行經交叉路口、鐵道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 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 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第七十九條
- 不按規定會車、倒車或掉頭的;
- 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 實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 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 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 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的。
第八十條
- 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 違反車速或裝載規定的;
- 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 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
- 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 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 駕駛和乘坐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 駕駛輕便機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機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 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 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
- 駕車時吸菸、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 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