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指國際上為了解決按照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取得的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內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問題,而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實現對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以促進技術、知識的國際交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cetual Property
  • 學科範圍:法律
  • 適用範圍:國際
指國際上為了解決按照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取得的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內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問題,而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實現對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以促進技術、知識的國際交流。
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方面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1883年 3月20日簽訂的、目前已有92個成員國參加(迄1983年 3月15日止的數字)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前,以《巴黎公約》為中心在工業產權方面有13個條約或協定已經生效。它們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產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891),《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25),《商標註冊用商品與勞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58),《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68),《專利合作條約》(1970),《國際專利分類協定》(1971),《商標註冊條約》(1973),《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以及《保護奧林匹克會徽的內華羅條約》。保護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方面的國際條約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世界著作權公約》(1952),《保護表演者、唱片錄製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1961),《保護唱片錄製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複製的公約》(1971),《人造衛星播送載有節目信號公約》(1974)以及《避免對著作權提成費雙重徵稅的馬德里多邊公約》(見著作權的國際保護)。
上述條約或協定,除《世界著作權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外,其他都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或參與管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是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公約(於1970年生效)而成立的一個政府間組織,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該組織的宗旨是:①通過國與國之間的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範圍內保護智慧財產權。②保證各智慧財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迄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101個成員國。中國政府於1980年3月3日遞交了加入書,於同年6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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