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

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是由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在從事創業企業創立和培育政策性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原日本開發銀行)是承擔日本國家政策義務的金融機構。為了培育和創造創業企業,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從1995年開始,根據《新規事業育成融資制度》對缺乏傳統的擔保(土地、不動產)的日本風險企業提供長期資本的供給。從日本政策投資銀行那裡獲得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的企業往往是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但是缺乏土地、不動產等傳統的可以用於抵押的物品的企業。上述擁有高新技術的風險企業的研究發展過程中需要長期資金的投入,但是商業銀行在經營上追求穩健的原則,通常不願意向沒有傳統擔保品或第三方擔保的企業提供長期貸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負有促進創業企業創立、育成的義務,鑒於此,相對於傳統的擔保品的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方式就因此應運而生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
  • 擁有:高度的技術
  • 缺乏:擔保手段
  • 缺乏:研究開發和擴大生產規模的資金
保性確定,融資評價,方式比較,運用意義,

保性確定

對於風險企業來說,儘管它們擁有高度的技術,但是缺乏傳統的擔保手段。在技術產品開發期間,它們缺乏研究開發和擴大生產規模的資金,特別是不能夠獲得銀行的長期資金的供給。因而,鑒於這種情況必須著手以智慧財產權作為擔保來替代傳統類型的擔保。智慧財產權通常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等,而工業產權則可以細分為專利權實用新型商標權等。
最初提供給高科技創業企業的資金中的長期資金的供給,對於金融機構來說,是高風險--收益的,這一點是十分明顯的。在美國向風險企業提供風險資金供給的是風險資本,它屬於個人投資者投資為主的,存在著完善的風險資金供給體制。然而對於傳統的日本產業金融來說,上述條件是不具備的。與需要承擔風險企業失敗風險的風險資本相比,銀行提供長期資金供給的思路是截然不同的。因為風險投資資本的某些投資失敗情形中的虧損可以從風險企業投資成功的資本利得中獲得彌補。而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屬於債權融資,其本金和利息的虧損不能依靠創業企業的成功案例中的資本利得來進行補償,必須考慮獲得一定利息以上的收益並尋求本金安全回收的保障手段。因此,必須考慮作為擔保的權利是否具有擔保性。
日本政策投資銀行認為,權利是否具有擔保性可以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其一,權利的確實性。權利人是不是設定擔保的債務人本人?該項權利是否確實已經登記?該項權利的申請有無第三方異議?權利是否具有可執行性?其二,智慧財產權對產品競爭力的貢獻性。技術或產品是否符合新產業政策方向的規定性?技術或產品是否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其三,產品的市場性(收益性)。對產品的收益性的分析主要手段包括巨觀市場分析和微觀市場分析。
通過上述對權利的擔保特性的分析,如果該智慧財產權具有擔保性,那么可以根據假定該項智慧財產權出讓給第三者所能夠創造的現金流入進行進一步融資評價。

融資評價

融資評價必須對關於企業的事業性評價和風險管理手段進行綜合考慮。一方面要鑑定源於企業的現在收益性和今後的包含市場全體在內的成長性的償還能力,另一方面在作為債務者的企業的任何債務的不履行時,作為強制性執行行為的手段,又需要將作為最終回收財源設定為擔保。與擔保處分相比,這種擔保是不是能夠真正得到變現能力是值得重視的。因此,與在處分時擔保的價值如何相比,對於智慧財產權擔保場合中的擔保評價來說,考慮作為企業基礎的技術等的轉移、出售以及從能夠出售收入中得到多少,是最基本的思路。
通常評價的方法和途徑主要包括成本方法、市場方法和收益方法三個主要類別。自從96年以來,日本政策投資銀行認定可以作為擔保的對象包括著作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專利權實用新型商標權等)。開發銀行向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者提供資金供給的思路是:與根據專利權本身的價值來進行評價相比,應該根據對該發明的利用等預計的經濟價值進行評價。也就是說融資評價過程中要對利用企業專利權等所開發的產品的價值相應的事業性加以評價。事業性評價的前提是適合擔保的智慧財產權是什麼,通常來說基於現金流折現(DCF)法則的收益還原法對於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評價是適用的。
因此,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的評價是根據收益還原法作出的,評價必須對擔保品的未來現金收益作出推算並根據合理的貼現率進行貼現。評價過程包括以下幾個連續的環節。
其一,對與擔保品相關的產品的未來收入的估計。從理論上講,假定智慧財產權擔保品轉讓給一般受讓人,根據市場預測估計利用智慧財產權開發的產品的未來收益。在對產品的未來現金收益的估計過程中,還必須考慮到外部市場競爭環境和技術進步等因素對銷售的影響。
其二,費用預測。通過費用預測可以從產品銷售收入推算出預計現金流入。用預計的產品銷售收入減去預計的產品成本、銷售管理費用及相關損益則可以推算出營業利潤,再由營業利潤減去實際稅額則可以推算出稅後營業利潤,再加上非現金費用並扣除增加設備投資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得到合計現金流入。
其三,貼現率的確定。貼現率應該是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它由自有資本成本和債務利息成本加權平均值和相應的風險貼水率構成。用公式表示為:
其中,WACC表示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eighted Averaged Cost of Capital),Ke表示自有資本成本,根據資產定價模型它由無風險證券收益率Rf加上市場一般收益率與無風險證券收益率之差與β係數之積構成。E是自有資本比率,它表示自有資本在總資金中所占的權重。Kd表示稅後借入資金成本,D表示借入資金比率,它表示借入資金占總資金的比重。P表示根據不同企業的風險高低程度設定的相應風險貼水率。
其四,貼現換算成現價。貼現的現金流入(DCF)=未來現金流入/(1-WACC)n,其中n表示貼現的期間數。通過貼現換算可以得出擔保品的價值。
其五,檢查驗證。在通過貼現方法計算出擔保品的價值之後,還可以通過其他評價方法對其進行評價,從而檢查驗證收益還原方法評價的正確性,最終得出合理的評價結論。
評價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產品的銷售價格(收入)和產品的壽命問題,對產品用戶和銷售商進行調查十分必要。

方式比較

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始於1995年日本第三次創業高潮期,信貸資金主要投向處於創業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對於授信企業的資格限定包括企業技術傾向性和成長性,特別注重企業的技術水平。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融資對象主要包括年銷售收入在20--30億日元,從業人員達到100人左右的發展階段的企業和技術傾向性較高的企業,而其向融資對象所提供的貸款比例通常低於普通不動產抵押貸款比例,為不動產抵押貸款比例的70%。迄今為止,該行已經向眾多的創業企業提供了多例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其擔保方式也不盡相同,主要擔保品包括專利權和軟體著作權,其中也有企業以實用新型作為擔保的,甚至還有以企業網站域名和網頁等相關權利作為擔保品的。除了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外,日本興業銀行住友銀行橫濱銀行等商業銀行機構也向高技術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獲得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的企業的產業分布主要為電子技術產業和軟體製造業,目前軟體開發行業企業所占的比例有上升的趨勢。
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與其他擔保融資方式中的擔保物件在擔保方法、法律依據、第三者對抗要件、評價和處分等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點。見表: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與其他擔保融資方式比較。
擔保物件
擔保方式
法律依據
第三者對抗要件
評價
處分
評價方法
評價難易程度
評價準確度
實行辦法
出售對象
權利壽命
土地
民法
登記
比較
容易

拍賣
一般
無限
房屋
民法
登記
原價
容易

拍賣
一般
長期
專利
讓渡擔保
民法
登錄
收益還原
困難

任意
限定
中期
流動契約
軟體著作權
讓渡擔保
民法
登錄
收益還原
困難

任意
限定
短期
流動契約

運用意義

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是一種較新但對象性較強的融資方式,它為高科技創業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外部長期資金來源。
積極推廣這項新型融資對金融市場發展乃至於國民經濟發展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其一,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是適合我國間接融資占主導地位的國情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由於各國情況不同,美國的風險投資基金運作已經形成完善的體系,NASDAQ市場上高科技企業股票交易十分活躍。美國的風險企業的資本來源主要是風險投資基金和個人風險資本家提供的。中國的傳統金融體制在許多方面是與日本相類似的,長期以來間接融資在企業外部資金供給中占有較高的比例,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形成了具有傳統性的緊密關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截止2004年2月末,全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餘額達到17.5萬億元左右,而同期滬深證券市場的流通市值規模僅有1.53萬億元左右。2003年全國銀行系統新增貸款餘額3萬億元左右,而同年證券市場新募集資金在1357億元左右。無論從貸款餘額與證券流通市值的存量指標方面來看,還是從新增貸款餘額與證券市場募集資金數量的流量指標方面來看,間接融資依然是我國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
鑒於我國具有間接融資的傳統,吸收日本的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的經驗,發展以智慧財產權作為擔保的銀行間接融資可以開闢適合於中國國情的新型融資途徑。
其二,實現民間儲蓄向高新技術創業企業轉移。根據新華社報導,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訊息,到2004年3月17日,我國專利申請總量突破200萬件大關。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以來,經歷15年時間專利申請總量達到100萬件,而在2000年以來的最近5年中,新增的專利申請數量就達到了100萬件。這表明新世紀以來中國專利制度在激勵全社會發明創造、推動技術創新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國企業對自主研發智慧財產權和對智慧財產權保護非常重視,其中不乏湧現出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擁有良好的經營前景的創業企業,另一方面表明中國專利申請量快速增長需要有大量社會資金推動這些智慧財產權成果的產品化。
因此推廣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可以作為風險投資基金之外的創業企業長期資金供給的必要補充。在我國目前大力推動風險投資基金的情況下,繼續發揮銀行向企業提供長期資金供給的作用,對於創業企業技術轉化和擴大生產規模具有積極的補充意義,它可以彌補目前我國民間風險投資基金缺乏、現存風險投資基金數量少和基金規模較小等方面的不足,因此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可以充當資本市場中創業企業沒有達到從二板市場上市標準之前的政策性間接融資的新融資途徑。
從美國風險投資的經驗來看,風險投資基金是較為富裕的投資者將資本集中起來用來投資於新技術產業化的創業企業以獲得高回報。由於我國風險投資基金尚處於起步階段,其中表現出一個明顯的特點是缺少民間風險投資基金。其原因一方面與居民消費的恩格爾係數較高有關,另一方面與傳統的節儉生活方式相關。居民高儲蓄率的特點決定需要採取相應的手段將上述儲蓄資金轉化為投向創業企業的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長期資金供給。目前政府設立的風險投資基金是政府鼓勵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產業政策的體現,它有利於科學技術向產業化方向轉換,提高綜合國力,但我們不能不意識到這種主要由政府出資的風險投資基金存在著投資風險主要集中於政府,不利於通過市場分散投資風險的缺點。
其三,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可以發揮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在技術評價與認定、信貸評價方面的專業長處,集中社會資金用於促進創業企業的技術產業化進程。如果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擔保品實行融資評價,根據其得到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認定的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未來市場的分析和評價結果發放貸款。這樣可以降低信貸風險,同樣可以避免各地政府紛紛設立風險投資基金,而可能重蹈前幾年不顧是否具有科技、市場等方面的條件,一哄而上地重複投資建設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舊路。
其四,從整個社會來看,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不僅可以為創業企業的技術開發和研究提供了外部資金支持,對於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促進高科技行業的迅速增長,而且還可以發揮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外溢效應(Spill-over Effect),即一個行業內的科學技術轉化可以促進其他行業的技術革新和進步,因而對於提高綜合國力也具有推動作用。麥肯錫公司2002年第一期季刊所刊載的一項研究成果表明,美國近年的經濟成長並非像眾人所想像的那樣:經濟成長主要來源於高科技行業的快速增長。研究數據表明,經濟成長反而是來自於傳統行業的增長,但這些增長正是來源於高科技行業的成果在傳統行業的廣泛運用,即發揮了技術的外溢效應
由此可見,推進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其直接效應可以為創業企業的融資困難問題提供解決方案,促進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促進新興行業的發展,從更深層次來看,其間接效應是通過新技術向傳統行業的轉移和滲透,推動傳統行業的增長,從而達到推動經濟持續增長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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