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多夫,S.von

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 德國法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影響世界的100位法學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芬多夫
  • 外文名:Samuel von Pufendorf
  • 國籍:德國
  • 出生地:塔爾海姆
  • 出生日期:1632年1月8日
  • 逝世日期:1694年10月13日
  • 職業:法學家
  • 主要成就: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
  • 代表作品:《法學要論》(1660)
人物簡介,人物影響,

人物簡介


德國近代啟蒙運動的思想代表,自然法學家。1632年1月8日生於塔爾海姆附近多夫開姆尼茨的一個牧師家庭,曾在萊比錫和耶拿受過教育,研讀過J.博丹、H.格勞秀斯和T.霍布斯的政治法律著作。1661~1688年在德國海德堡大學講授自然法,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學任教。1694年10月13日在柏林去世。主要政治法律著作有《法學要論》(1660)、《自然法和萬民法》(1672)、《自然法規定的人與公民的義務》(1673)、《現代歐洲王朝與國家史》(1682)等。
普芬多夫,S.von

人物影響

普芬多夫的政治思想是歐洲17世紀三十年戰爭和主權國家興起的反映,是亞里士多德思想傳統的危機與人文主義道德觀、政治觀興起的表現。他發展了格勞秀斯的思想,堅持理性主義,認為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存在。國家的產生是符合上帝意願的,但國家的基礎是人們共同的意願。他力圖使政治理論建築在自我保存的基礎上,強調依據自然法,人有保護自己生命、財產的權利。行為和社會關係的正當與否是由自然法的道德規範決定的,自然法對個人、國家和國家間的關係都是普遍適用的。國家的使命是保護人類的秩序和安全。他關於保證國家權力不受侵犯的論述為近代國際法提供了理論基礎。普芬多夫受霍布斯的影響,論證了歐洲君主專制制的合理性。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只有權利而無義務,但出於人類天生要過社會生活的動機,人們必須使權利和義務相結合,並把自我保存的權利交給專制君主,君主和臣民的關係是以雙方義務為基礎的。
普芬多夫為近代德國政治思想的世俗化作出了理論貢獻,他的政治思想對17~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J.洛克和J.-J.盧梭汲取了他關於自然狀態到政治國家轉變過程的思想。他的自然法論著成為後世法學理論的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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