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經國

明經國

明經國,男,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農民。

2017年3月17日,明經國舉起鐮鏟,揮向前來做拆除動員工作的鄉人大主席的卓宇頭部,後在醫院被宣布死亡。11月16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明經國涉嫌故意殺人案。

2018年9月27日,對被告人明經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明經國當庭表示抗訴。2019年3月19日,江西高院對明經國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死緩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經國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江西省贛州市
  • 職業:農民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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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明經國,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人。

人物事件

故意殺人

2017年3月17日上午9時左右,時任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人大主席卓宇和4名村幹部以及挖掘設備,到明經國所在的樟坊村進行“空心房”拆除工作。在拆除了明經國鄰居兩戶房屋後,明經國趕到現場,用鐮鏟將挖機玻璃砸碎。卓宇和村幹部見狀上前加以阻止。趁卓宇正在接打電話,明經國突然舉起鐮鏟砸向卓宇頭部,致卓宇當即倒地。在場的村幹部迅速上前制止,明經國揮舞鐮鏟衝出村幹部的阻攔,繼續用鐮鏟擊打卓宇頭部並趁亂逃離現場。卓宇被送至南康區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於當日下午14時左右死亡。
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的空心房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的空心房
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明經國涉嫌故意殺人案。“鋤死”拆遷鄉幹部的贛州農民明經國案,曾引起全國輿論廣泛關注。法庭上,明經國的辯護律師劉文華以明經國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進行辯護,他認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明經國應減輕處罰。根據官方通報,案發緣由為當地政府拆除“空心房”引發的衝突。

辯護觀點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經國的辯護律師劉文華認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明經國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庭審從上午10時開始,持續到晚上7時,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贛州官方最初的通報稱,當時只拆除了明經國鄰居的兩戶“空心房”,並未拆明經國家的房屋。接受明經國委託後,辯護律師之一遲夙生曾到案發現場勘察。她告訴《財經》記者,多個證據證實,明經國家房頂有一個大洞,為挖掘機拆房所致。並且該房屋長期由明經國的大兒子居住,並不屬於“空心房”。明經國獲悉訊息匆匆趕到現場,看到自己家房屋被拆,發生後續衝突。劉文華說,明經國如何定罪,與政府的“空心房”整治活動是否依法推進密切相關。在法庭上,劉文華稱,應該以明經國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進行量刑判決。卓宇帶人破壞了明經國家的合法房屋,侵害了明經國的合法財產,對明經國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所以明經國的攻擊具有防衛性質,只是防衛過當。檢方的起訴書認為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天開庭前,遲夙生向法院提供了委託手續,要求作為明經國的辯護人出庭,但被贛州中院以“無法核實律師事務所函的真實性”為由拒絕其進入法庭。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明經國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明經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明經國明經國
贛州中院認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村委會在徵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後組織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時,因挖掘機司機操作不慎,造成相鄰的明經國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經國接到兒子明小龍告知後,回家拿鐮鏟趕到現場,誤認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顧在場鄉村幹部再三解釋和勸阻,持鐮鏟打砸挖掘機駕駛室。在現場的南康區十八塘鄉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見狀報警,明經國心生怨恨,持鐮鏟猛擊卓宇頭部,在卓宇倒地喪失自衛能力後,不顧眾人勸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鐮鏟三次打擊卓宇頭部,致卓宇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鑒於明經國誤以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殺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明經國當庭表示抗訴。

二審宣判

2019年3月19日,江西高院對明經國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死緩原判。
一審判決中,贛州中院認定明經國的土坯房損毀是由挖掘機拆除相鄰土坯房時操作不慎導致的,而非是由拆除明經國家的土坯房導致的。當時身為十八塘鄉人大主席的卓宇是根據職責到現場督導,見到明經國打砸挖掘機,勸阻無效後,向派出所所長申昌森報警,其行為不存在過錯。贛州中院由此認為明經國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
法院認為,明經國因為誤解村幹部實施了拆除其家土坯房的行為,先是不顧他人解釋和勸阻持鐮鏟打砸挖掘機,繼而在發現被害人卓宇報警的情況下,心生怨恨,趁卓宇不備,持鐮鏟朝卓宇頭部猛擊一下,將卓宇打倒在地,卓宇佩戴的安全帽同時被打落,卓宇倒在地上,已無自衛能力,明經國仍緊接著上前持鐮鏟再次猛擊卓宇頭部。在場人員見狀,立即上前阻止明經國,將其抱住,明經國用力掙脫後,揮舞鐮鏟威脅旁人不能靠近,趁機持鐮鏟連續擊打卓宇頭部,致卓宇當場死亡。
贛州中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鑒於明經國誤以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殺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因不服一審判決,明經國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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