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鹽法,明洪武三年(1370)行開中法,令商人輸糧於邊而給鹽引,後行於各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代鹽法
- 所處時代:明代
明代鹽法,明洪武三年(1370)行開中法,令商人輸糧於邊而給鹽引,後行於各省。
明代鹽法,明洪武三年(1370)行開中法,令商人輸糧於邊而給鹽引,後行於各省。正統三年(1438)西北邊始有納馬中鹽之例,後又改納銀。弘治時,葉淇改行折色,明代鹽法始變。孝宗時,李嗣請準收買余鹽補充正引,實開余引之端。正...
為解決財政赤字,明政府就打鹽課的主意,起用葉淇,實行鹽法變革,一改鹽政邊政相結合的政策,而以食鹽專賣為搜括財政的手段,從而使明代鹽法發生了一次大的變化。以食鹽專賣為財政搜刮的手段,在葉淇變法前是通過提高鹽糧交換比例加重納米數量來實現的,而在葉淇變法後是通過提高引價來實現的。葉淇變法的內容實即將...
票鹽法,鹽政名。即憑鹽票運銷食鹽之法。其法源自明代。其時山東、兩浙、河東等鹽區,凡近場各州縣, 均行鹽票, 由官府給票, 量收稅課,憑票行鹽。明代的食鹽行銷以引鹽法為主體,嘉靖時期許多地區又逐漸實行票鹽法,票鹽法是引鹽法的補充形式,對於引鹽法具有一定的從屬性。然而,票鹽法又與引鹽法明顯...
戶口食鹽 戶口食鹽,明代計口配售食鹽的制度。洪武三年(1370年),令民輸米佐軍食,官給鹽償之。每戶大口每月給鹽一斤,小口給鹽半斤。永樂二年(1404年),因大明寶鈔貶值,按戶口配售食鹽,每年大口納鈔十二貫,支鹽十二斤,小口減半。正統(1436—1449)以後不再支鹽,但仍征食鹽鈔,折米或折銀、錢交納。
此法不僅設險守邊,而且能節省勞費,具有良好的防禦功能。 自此韃靼部難以從西北地方長驅直入,實現了王瓊北拒韃靼的計畫,內地人民得以安堵息肩。處置哈密危機 明代成化、弘治以來,西北的吐魯番汗國日益強盛,數度侵占明朝“關西七衛”中位於最西陲的哈密衛,驅逐哈密忠順王。明廷未能長期援助哈密,雖曾派兵干涉卻不...
弘治年間鹽法屢遭破壞,主要原因是權奸勢要從中作祟,大發不義之財,鬧得“商屯撤業,菽粟翔貴,邊儲日虛”。《明史·食貨四·鹽法》明朝的鹽業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工業部門,素有“鹽法邊計,相輔而行”《明史·食貨四·鹽法》的說法。弘治十四年,王璟奉命去全國最大的兩淮鹽場督理鹽法。他到任後“通...
明代鹽務官制, 明襲元制,設巡鹽御設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山東、福建等都轉運鹽使司,使司下有分司,即有隸屬於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的泰州、淮安、通州分司,隸屬於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的嘉興、松江、寧紹、溫台分司,隸屬於山東都轉運鹽使司的膠萊、濱樂分司,隸屬於河東都轉運鹽使司的解鹽東場、西場...
徐溥(1428年8月31日—1499年10月15日),字時用,號謙齋,南直隸常州府宜興縣(今江蘇省無錫市宜興市宜城街道溪隱村)人,祖籍南直隸鳳陽府臨淮縣(今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明朝中期名臣、內閣首輔。景泰五年(1454年),徐溥進士及第,授翰林院編修。成化年間,歷官左庶子、太常卿兼學士、禮部右侍郎、禮部左...
明代山東鹽運管理,明初,山東沿海地區轄19個鹽場,年產鹽14.3萬多大引(1大引等於400斤)。明太祖洪武四年(1371年),實行“開中法”,即出榜招商運輸米、麥、豆、粟至邊塞或邊遠地區,官府登記繳糧種類、數量和應支鹽數,發給鹽引。鹽商持鹽引,到指定鹽場取鹽,然後按官府指定銷售地區,照規定價格出售。當時...
納米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洪武三年(1370)貴州I嚴重缺糧,為鼓勵商人運糧至貴州,政府以運銷食鹽的權利作交換,實行“納米中鹽”法。商人販運糧食到邊疆(包括貴州)地區,由政府登記繳糧的數量,付給價款後,折算應支鹽的數量,發給運銷憑證,由商人到指定的食鹽產地購鹽,運至指定地區銷售。十五年戶部正式制訂...
根據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破壞 當時﹐隨著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占...
納布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洪武始行“納米中鹽”法,各商支領鹽引,照例繳納米粟。唯宣德五年(1430)以遼東戰事頻仍,軍用所需,特在山東準行納布支領鹽引之法,信陽、西由、石河、登寧、行村、海滄六場鹽課,每引鹽折闊幅白棉布半匹;由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I交收。正統九年(1444)又奏準官台、固...
納馬中鹽 納馬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正統三年(1438)及景泰年問,因駐守邊塞的軍隊缺乏馬匹,特推行此法,商人需交納軍用馬匹方可支領鹽引。成化六年(1470)頒定河東納馬中鹽則例,納上等馬一匹,支鹽百引;中等馬一匹,支鹽八十引。
鹽水淬,系指將淨製藥物用明煅法煅至紅透,趁熱投入定量鹽水中浸沒片刻後取出,或直接在煅透的藥物上噴淋鹽水,使其酥脆的方法。該法始見於明代,如紫背鉛“紫背鉛二兩……鹽滷汁五兩,燒鉛以滷汁淬盡”。此類製法在鹽製法中套用極少。鹽製作用 引藥下行,增強療效 鹽鹹寒入腎,主沉降,可以增強藥物入腎...
余鹽開禁 余鹽開禁,明代鹽法沿襲元制,鹽歸官收,余鹽亦送場司,給價收買,鹽戶、鹽商則不許私自買賣。弘治二年(1489),為補正引,實行余鹽開禁,允許商人收買余鹽,由此官收余鹽之法漸廢。
如監臨官及灶戶私賣鹽者,同私鹽法。諸偽造鹽引者斬,家產付告人充賞。失覺察者,鄰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賈販鹽,到處不呈引發賣,及鹽引數外夾帶,鹽引不相隨,並同私鹽法。”“諸犯私鹽,被鋒拒捕者,斷罪流遠,因而傷人者處死。”(《元史·刑法志三》)明代仍然堅持食鹽專賣。實行產鹽定員、支鹽定場...
萬曆45年戶部上鹽法道袁世振《條陳鹽法十議》。次年,兩淮巡鹽御史奏陳《鹽政十二款》,請立鹽政綱法,即綱運法。編設綱冊,分為十綱,每年以其一予積壓鹽引,其九行新引。於是官民兩安,鹽業得以有序發展。綱運法疏解了鹽業危機,也為明朝後期徽商、晉商等著名商幫的形成起了推動作用,極大的推動了明朝商業...
中國鹽業源遠流長。春秋時期,管仲推行“官山海”政策,開中國鹽政之始;唐代劉晏就場專賣制的創立,標誌著中國古代鹽政制度的成熟;沿用855年後,被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制所取代;1931年公布的《鹽法》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對鹽的產制、運銷、徵稅、緝私等行為進行全面規範的鹽政專門法律;1949年新...
代支,明時由鹽商家屬代其到場支鹽的一種鹽業政策。明代實行開中法,為防舞弊,規定只準鹽商本人持引到場,親臨支鹽。後因弊竇叢生,勢豪占中,鹽商有數十年支不到鹽者,年久物故,世事人非,官方不得不承認其家屬有支鹽權,稱作代支。這種現象到宣德年間已很普遍。弘治元年(1488)規定:“令上納引鹽客商病故...
⑦《國朝典匯》卷九六《戶部十-鹽法》。上表所載開中則例,乃是明代較為典型的例證,值得注重。其則例的基本要素是戶部根據道里遠近、糧米時價低昂,以及所中鹽運司的鹽價高低確定的。而開中則例準確與否,當與明代“時估”制度是否嚴密有直接的關係。其“時估”制的具體實施情況,按卷三的記載:“民間市...
鹽引引來商屯的明代開中法。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開中。開中之制系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
將淨選或切制後的藥物,加入一定量食鹽的水溶液共同拌炒的方法稱為鹽炙法。多用於補腎固精、療疝、利尿和瀉相火的藥物。在歷代文獻記載中,鹽制主要有二種方法:一種是藥物與鹽共同拌炒,炒後去鹽使用,利用鹽做加熱介質,明代後已基本不用。另一種是鹽水與藥物拌勻後再經炙炒、蒸、煮等處理。近代多用鹽炙...
商人納米中鹽、輸銀中鹽後需守支候鹽,如私自將引目典當於人,則名伙支。成化十九年(1483),明令伙支行為應問罪,引目鹽貨俱沒收入官。伙支,明代實行開中法,商人納米中鹽、輸銀中鹽後需守支候鹽,如私自將引目典當於人,則名伙支。成化十九年(1483),明令伙支行為應問罪,引目鹽貨俱沒收入官。
“中國歷代鹽法”條更是從夏商周一直講到民國時期。而系列詞條的組合,則更為詳細地展現出了中國鹽業史某一具體內容的歷史演變軌跡,如通過“東漢鹽法”“三國鹽法”“隋唐的“無稅制”“宋代鹽法”“遼金鹽法”“元代鹽法”“明代鹽法”“清代鹽法”民國的“均稅制”等詞條的串聯,則無疑將中國鹽法演變的...
7.徐泓,1974,《明代的鹽法》提要,《華學月刊》,第28期,頁30-32。8.徐泓,1975,明代前期的食鹽生產組織,《台大文史哲學報》,第24期,頁161-193。徐泓,1975,明代中期食鹽運銷制度的變遷,《台大歷史學系學報》,第2期,頁139-164。收入《中國史學論文選集》第二輯,台北:幼獅出版社,1977年,頁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