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布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布中鹽
- 發生時間:1430年
洪武始行“納米中鹽”法,各商支領鹽引,照例繳納米粟。唯宣德五年(1430)以遼東戰事頻仍,軍用所需,特在山東準行納布支領鹽引之法,信陽、西由、石河、登寧、行村、海滄六場鹽課,每引鹽折闊幅白棉布半匹;由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I交收。正統九年(1444)又奏準官台、固隉兩場鹽課,照前述六場之例折布。
納布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
納布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洪武始行“納米中鹽”法,各商支領鹽引,照例繳納米粟。唯宣德五年(1430)以遼東戰事頻仍,軍用所需,特在山東準行納布支領鹽引之法,信陽、西由、石河、登寧、行村、海滄六場鹽課,每引鹽折闊幅白棉...
納布中鹽,明代的一種鹽業政策。洪武始行“納米中鹽”法,各商支領鹽引,照例繳納米粟。唯宣德五年(1430)以遼東戰事頻仍,軍用所需,特在山東準行納布支領鹽引之法,信陽、西由、石河、登寧、行村、海滄六場鹽課,每引鹽折闊幅白棉布半匹;由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I交收。正統九年(1444)又奏準官台、固隉兩場鹽課,照前述六場之例折布。
正統三年(1438年)起因寧夏邊軍缺馬,幾次召商納馬中鹽(上等馬一匹百引至一百二十引;中等馬一匹八十至一百引),景泰和成化時亦許軍民納馬中鹽;成化九年(1473)以河東鹽五十萬引換山西陽城所產之鐵五百斤,給陝西都司所屬衛所支用;正統九年又納布中鹽,山東每引折納棉布一匹運赴登州,備遼東支用,另外宣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