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食鹽

戶口食鹽,明代計口配售食鹽的制度。洪武三年(1370年),令民輸米佐軍食,官給鹽償之。每戶大口每月給鹽一斤,小口給鹽半斤。永樂二年(1404年),因大明寶鈔貶值,按戶口配售食鹽,每年大口納鈔十二貫,支鹽十二斤,小口減半。正統(1436—1449)以後不再支鹽,但仍征食鹽鈔,折米或折銀、錢交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戶口食鹽
  • 類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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